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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營業名稱權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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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營業名稱權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 要] 當前,我國的營業名稱權制度存在權利性質界定不清、客體限制過於苛嚴、效力規定模糊以及馳名營業名稱規範缺失等題目,這些題目的存在導致法律實踐中糾紛增多及其解決難度加大,同時損害了營業名稱經濟功能的正常發揮。要完善我國的營業名稱權制度,還需結合我國社會經濟條件,針對上述題目,逐一尋求對策。
  [關鍵詞] 營業名稱權;制度;立法;不足;完善
  
  營業名稱權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完善對保護產權和維護市場秩序都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的營業名稱權制度是在1986年透過的《民法通則》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20多年間,我國的社會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現存的營業名稱權制度已經暴露出諸多題目。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當前立法中的營業名稱權制度展開探討,挖掘其中存在的題目,並尋求相應對策,以期有助於相關立法的完善。
  
  一、營業名稱權制度在我國立法中的現狀
  
  要研究我國當前營業名稱權制度的弊端並探求完善途徑,需先理清它的含義,並對其在我國立法中的現狀作一扼要梳理。
  
  (一)營業名稱權制度的含義
  營業一詞有多種含義。一般而言,名詞意義上的營業即爲營利事業的簡稱,也就是自然人或法人爲獲取利潤而興辦的具有一定時間持續性的常設業務。營利性事業的設立形式有多種,既可能是一個人單獨設立,也可能是多個人共同設立;既可能一經設立就具備了獨立人格,也可能是僅作爲投資人的分支或延伸的業務部分,在人格上仍依附於其設立者。但無論哪一種形式,設立人都需要爲自己的營業命名,以便於在對外參加貿易活動時能相互區別。營利事業以之進行的這種名義就是營業名稱。它對外代表着營業,作爲營業的標籤。營業名稱一旦產生,便要進進法律的調整範圍。而在現代法制中,權利觀念的興起使利益的權利化成爲法律對利益進行保護的主要途徑,這也影響到營業名稱法律的發展。各國立法一般都賦予營業名稱持有人對其營業名稱享有一定的排他性權利,以保護權利人存在於營業名稱上的利益,這種存在於營業名稱上的排他性權利就是營業名稱權。
  營業名稱權制度是指調整營業名稱權產生、變動、利用及保護等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一般而言,營業名稱權立法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在營業名稱法或有關單行法中對營業名稱權制度予以專門規定,只將那些在專門法中無法容納的少量事項放到其他法律中予以補充規定;第二種是不設專門的營業名稱法,而是在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中就各自涉及的營業名稱題目進行分散規定。這兩種立法模式各有利弊,我國當前立法採取的是第二種模式。
  
  (二)我國營業名稱權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當前的營業名稱權立法非常分散,從基本法律到普通法律再到行政法規、部分規章及司法解釋,從純粹的實體性法律到涵蓋實體、程序內容的綜合性法律再到完全的程序性法律,多種性質和效力層次的法律檔案涉及營業名稱權題目。整體而言,我國當前營業名稱權立法主要可以分爲以下幾個部分:其一,營業名稱權的性質、種類,在我國當前立法中的營業名稱權被明確界定爲人身權,幷包括企業名稱權、個體工商戶名稱權和個人合夥名稱權三類。其二,營業名稱權的取得及變更,主要涉及以下事項:作爲營業名稱權客體的營業名稱須經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覈准登記後方可使用,營業名稱的組成需符正當律要求,營業名稱權主體及客體變動均需按規定進行登記。其三,營業名稱權的內容及效力,主要規定營業名稱權利人有對營業名稱的使用權、有限轉讓權、禁止混淆權等具體權能。其四,營業名稱權的保護,主要規定侵害營業名稱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責任,同時授權有關國家機關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二、我國營業名稱權制度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