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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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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市場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型的消費關係,新的消費形式的產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日益嚴重,暴露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試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投訴熱點以及近年新出臺的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作以剖析,並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

淺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之完善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狀況

社會消費形式的發展,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伴隨着經濟的發展,我們明顯地感覺到消費者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自身的調節力,要求不斷的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水平,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承認:消費者依然處於弱勢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仍經常發生。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伴隨着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深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狀況,已經成了爲衡量一個國家法制建設是否完善的一個重要標誌。我國已經出臺了大量的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而且還有其它分散在民事、行政、經濟、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這些法律和法規的出臺對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無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對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不斷出現和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體系,目前我國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採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這種模式固然可以使權利義務關係具體,法律責任明確,但它不利於形成以基本法爲核心的其他受制約的一系列直接的、間接的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爲補充的有機法律體系。而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優點。由於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點在於它只是一般性地規定國家、地方團體和企業應當承擔的任務和責任,它的目的就是爲了綜合性地推進消費者保護及促進消費者利益政策的執行,這樣,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執法不力,則只能是滿紙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指導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許多單項消費者保護法律。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於適用範圍的不確定,導致了實際操作中的爭議。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定義爲“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規保護”。這個定義首先“爲生活消費需要”的限定似乎過窄,如某商人爲其辦公室購買辦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費者呢?以索取雙倍賠償爲目的知假買假的“王海們”是不是消費者呢? 尤其是後者引發了有關“王海現象”的爭議。如果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定義“王海們”買假並非爲生活消費,應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範圍,如果按當前現實,爲調動廣大消費者打假積極性,“王海們”又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這顯然是立法宗旨與法律條文之間的衝突。其次該定義未明確消費者是否包括單位。所以有人建議將其改爲“任何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他的貿易、商業、生產和職業有關的自然人”,筆者認爲不無道理。

(三)行政執法主體多元,導致執法不嚴

以政法部門爲領導,多部門共同配合的保護模式從現實情況來看,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行政部門受案範圍的不清析,有時會出現多部門都有管轄權尷尬局面,導致共爭管轄或是相互推諉,使得消費者權益案件不能很好的解決,行政執法主體多元化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既降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辦案效率,又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浪費了行政執法部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卻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

(四)消費者協會形同虛設

由於消費者協會"亦官亦民"的性質使得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時表現出一定的軟弱性。事實上消費者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依附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產生是依賴於行政機關的,除此外消費者協會的經費來源大都也是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自籌,這造成了消協在解決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案時力不從心、軟弱無力的尷尬局面。一方面,相關機關把自己不願承擔的義務轉給了消協;另一方面,把一些權利和相關資源留給了行政機關。這都說明,消費者協會的性質是依附性的非獨立性的,消費者協會的"亦官亦民"的性質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同時給消費者維權造成了許多消極影響。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一)完善法規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力度。

在實體法方面,我國雖然已先後頒佈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服務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卻很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威懾力不足。如網絡購物中網絡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購物渠道,但是目前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管理和引導。同時就舉證責任方面應進一步擴大涉及具體消費領域的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國應當借鑑國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在法院專門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專門受理並解決消費者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爭議標的額較小的糾紛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另外,我們也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時增加消費者爭議仲裁製度。不能期望把消費者爭議仲裁完全納入仲裁法的仲裁製度中。

(二)建立專門仲裁機構

可以建立一套專門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於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鑑於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體系,以及消協作爲一個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可以考慮在現有的消費者協會下面增設獨立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庭",就像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地位一樣,在業務上接受消協領導,但法律地位上獨立於消協。仲裁庭備有專門的仲裁員名單,考慮到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多發性和小額性,仲裁員的聘任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同時仲裁員人數可以適當增加,以保障消費者可以以較低的費用及時聘請到仲裁員。仲裁可以透過賠償機制轉嫁給不法商家。這樣一套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爲消費者,特別是小額消費者,提供一個靈活有效的程序救濟機制,極大地改善目前廣大消費者弱勢地位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