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工傷保險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學問君 人氣:1.6W

摘要 在工業生產社會化的背景下,工傷問題成爲不能迴避的問題,如何用制度設計來充分保護工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僅關係到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也關乎着一個國家對人權的態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國關於工傷的法律制度設計是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形成了對工傷的預防、補償、康復等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但無論是立法規定,還是法律實施的具體效果都不盡完善,本文對此提出一些建議及思考。

工傷保險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關鍵詞 工傷事故 工傷保險 康復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導致勞動者暫時或長期喪失勞動能力、死亡。而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導致勞動者暫時或長期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時,對勞動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提供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經濟補償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個項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分散了用人單位的風險,也爲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保障,但該項制度仍有待完善。

 一、 工傷賠償保障機制必然走向工傷保險制度

(一)工傷賠償從自己責任到僱主責任到社會責任

最初,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往往由自己承擔責任。後來,18世紀中期,產業革命從英國的紡織業開始,機器化大生產以後,生產力得到空前提高,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經濟生產逐漸社會化。生產力的提高大大促進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提高了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在這種背景下,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工傷,仍然由勞動者自己承擔責任,就超出了勞動者能夠承受的範圍,因此產生了工傷事故糾紛。十九世紀末,隨着無產階級力量的壯大,無產階級(勞方)在與資產階級(資方)鬥爭過程中爭取到了更多的權利,根據契約決定工傷賠償的歸屬,變成了根據過錯原則決定工傷賠償的歸屬,即僱主對勞動者的工傷有過錯,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勞動者想要證明僱主對工傷有過錯非常困難,使得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障。隨後,侵權責任法出現了新的歸責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勞動者,在工作過程當中受到傷害,即發生了工傷,僱主就必須要承擔賠償責任,而無論僱主對工傷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如此,則將勞動者在工作當中發生傷害的風險轉嫁給了僱主,由僱主對勞動者在工作當中受到的傷害負責,這對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是非常有利的。但是,這對僱主是非常不利的,這無疑增加了僱主的用人成本和經濟開支,且不利於資本主義再生產,對於僱主是規模比較小的小工廠時,無過錯責任原則對其來講更是一種災難,如果僱主沒有能力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即便勞動者有向僱主索賠的權利,勞動者的利益也無法真正得到保障。工傷領域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一定程度上會保護能動者的權益,同時也會加重僱主的責任,這種不平衡最終將影響,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所以,侵權責任法律不能很好的解決工傷事故。工傷賠償必須尋求其他的解決方式。在這種背景之下,工傷賠償引入了責任保險制度。僱主將對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責任進行商業投保,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即發生了工傷,將由保險公司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如此僱主將發生工傷的風險與保險公司進行了分擔,降低了風險,而又沒有侵犯勞動者的利益。但是由於商業保險公司的逐利性,商業保險公司不可能對所有的工傷投保都進行承保,而且也不是所有的僱主都會對工傷賠償責任進行投保,加之商業保險公司也會存在破產的可能,所以社會保險進入了工傷賠償領域。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歷程

我國第一部關於工傷保險的法律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務院第七十三次政務會議透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務院公佈),該部法律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但是由於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的工作重心並沒有在經濟建設上,法制建設也遭到了破壞,使得工傷保險制度並不能真正得以實施。改革開放以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面,法制建設也得到恢復和發展,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處,各地先後出臺了地方性工傷保險法規。1996年8月,勞動部在總結各地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發佈了《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佈了效力等級更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75號國務院令,《工傷保險條例》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透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86號國務院令,《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