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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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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
前  言  民事訴訟屬於私法的範疇,提起民事訴訟,都會想到私益,解決的是民事主體關於私益的法律糾紛,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各方的不斷進步,人類從不同層面上所面臨的共同課題和所具有的共同利益越來越多。民事訴訟所專有的保護私益也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很多關於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問題呈現在現代社會的視野,這些案件往往由法院認定不屬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或者起訴人不符合原告資格而不予受理或者最終被駁回,一些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法院只是觸及了原告的個人請求,而與案件有關的公共利益方面的訴訟請求幾乎全被駁回,爲了避免更多的不必要的損害的發生,建立透過訴訟對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進行保護的制度迫在眉睫,我國法學界對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法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大多數學者認爲在我國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對如何建立的問題尚有分歧。
民事公益訴訟在世界範圍內尚處於不斷髮展之中,而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則剛剛起步,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建立任重而道遠,其發展需要時日的砥礪、意識的萌生與制度的創建和磨合,我們必須理性的看待民事公益訴訟。毫無疑問,民事公益訴訟是社會成員保護公共利益的工具,它能使我們邁向憲政、民主和自由之路。我們期待着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能夠成長、成熟和發達,希望我國的法治更加進步,更加文明與昌盛。
筆者作爲一名法學院的學子,基於一種學習的心態,本着大膽設想、小心求證的態度,對民事公益訴訟作了一些初步的分析,在借鑑學界的一些觀點外,也大膽的提出一些自己的觀點,以期待在我國能儘快出臺相關的制度。
一、民事公益訴訟概述
(一)公益訴訟
研究民事公益訴訟,無法脫離對公益訴訟的界定和分析,公益訴訟在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的名稱,對其定義也沒有鮮明的界限。
在美國一般稱之爲“公共訴訟”或者“公法訴訟”(Public law litigation)。哈弗大學教授艾布拉姆.蔡斯指出:使用這一標籤旨在強調,在這些案件中,法官的作用不再是依照私法原則來解釋公民個人之間的個人爭議,相反,要求他們在處理因爲某些公共或者準公共項目的實施而產生的冤屈,捍衛體現在相關法律或者憲法規定中的公共政策。[1]
在英國、澳大利亞、印度及南亞部分國家稱之爲“公益訴訟”支援該觀點的學者通常認爲公益訴訟是指向法院提出以保護大衆(Public at large)利益爲宗旨的訴訟類型,它所處理的是可能導致環境污染等明顯涉及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的事項。
在我國關於公共訴訟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幾種表述:
1、公益訴訟是指與自己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就是針對行爲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沒有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其顯著特徵是:原告的`利益沒有在該行爲中受到損害。因爲損害公共利益最終要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個人利益,但是這裏要作狹義的理解,只是指沒有直接損害當事人的利益。這類訴訟的對象通常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依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行爲,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活動。也就是說,公益訴訟是法院依法處理違法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行爲的活動,是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專門的司法程序,依法對個人或者組織提起的違法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進行審理和判決,以處理違法行爲的活動。由於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和個人的性質、地位不同,公益訴訟可以分爲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爲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既有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訴訟,也有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這種訴訟在美國又被稱爲“私人檢察官”提起訴訟。狹義的公益訴訟是僅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公益訴訟。在我國,目前只有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2]
3、所謂的公益訴訟是指國家、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向法院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訴訟,透過法院依法審理,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回覆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制度。該類訴訟也存在兩種觀點: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主觀主義者認爲只有那些主觀上是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才能稱之爲公益訴訟;客觀主義者認爲:只要訴訟所產生的結果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不管其主觀意願如何,只要存在的客觀結果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那麼,這樣的訴訟我們就稱之爲公益訴訟,筆者相對支援該種觀點。
現代社會,從各國立法上看,公益訴訟包括: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三個種類,他們以其不同的形式共同維護着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事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是指法律允許當事人爲維護民事、經濟活動中受損的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不法行爲人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公益性質的訴訟形式,民事公益訴訟是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屬於民事訴訟範疇。這也是民事公益訴訟和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本質區別。民事公益訴訟區別於普通民事訴訟具有如下特徵:
1、訴訟主體具有廣泛性。民事公益訴訟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維護,其原告並不一定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只要訴訟標的所產生的結果能作用於公共利益,那麼我們就稱之爲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對社會上受到損害的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因各種原因而不能起訴或者無力起訴行爲的一種有效救濟。
2、民事公益訴訟受損害一方通常具有擴散性和不確定性。他們通常存在不能起訴或者無力起訴的特點,而施害方通常是大型企業,與此相比,受損害方存在着極大的弱勢。
3、訴訟目的的公益性。民事公益訴訟在訴訟請求上既包括實有損害,又包括一些預見性的損害,由於違法侵害的廣泛性,所以無論是已經發生的損害或者有可能發生的損害都包含在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之內。
4、民事公益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性。由於該類案件的受害人通常是不特定多數人,故民事公益訴訟的判決也同樣會對訴訟參與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產生法律效力。論文出處(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