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談我國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

學問君 人氣:1.46W

摘要:行政裁決是當前理論界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由於學術界對其基本理論的研究至今還未達成一致,極大地制約了這一制度功能的有效性和適用的可操作性。文章從行政裁決的基本理論開篇,針對我國行政裁決制度現存的主要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性意見,以期能找到完善我國行政裁決制度的方案。

談我國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行政裁決;基本理論;主要問題;完善方案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行政管理範圍日益擴大,行政裁決的作用也日趨強大。由於行政裁決具有專業性強、程序簡便、高效便捷的優點,在“時間就是金錢”的市場經濟時代更凸顯了它獨特的魅力。但由於我國的行政裁決制度缺乏應有的法律規制,致使行政裁決在實踐過程中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對行政裁決制度進行必要的完善,以充分發揮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已成爲當務之急。
  
  一、行政裁決基本理論闡述
  
  (一)行政裁決的概念
  在我國行政法領域,對行政裁決的概念,由於解釋者的角度不同,於是在理論界產生了最廣義、廣義、狹義三種不同的解說,其外延與內涵也有較大區別。最廣義說認爲,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某種特定程序,對特定人的權利義務作出具有法律效力決定的活動,這種行政裁決除了解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外,還直接運用準司法程序對相對人實施制裁,提供救濟。廣義說認爲,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糾紛、行政爭議的活動,它與行政立法、行政執法一起構成行政行爲這一整體。狹義說認爲行政裁決僅指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即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目前,第三種學說已成爲我國學界的主流,許多教材和法學著作都作出了與此基本相同的表述、筆者對這個定義也表示贊同,認爲它比較準確地概括和說明了行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特徵。
  行政裁決概念除了理論認識不統一外,不同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中使用“裁決”這一法律術語的涵義也很不一致,許多規定徒有行政裁決之名而無行政裁決之實,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行政裁決制度的執行。此外,一些本屬於行政裁決的規定卻採用了諸如“責令”、“處理”、“調處”、“仲裁”等術語。筆者建議今後在立法中爲“行政裁決”統一其名,同時規範其他相關法律術語,杜絕現在這種法律術語混亂不清、交叉使用的現象。
  
  (二)行政裁決的性質
  探討行政裁決的.性質可謂行政裁決的核心問題,它關係到對其概念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又關係着對行政裁決所有問題的研究以及對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的設計。筆者認爲,行政裁決同時具有行政行爲和司法行爲的特徵,行政裁決權是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有機結合:
  1.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行使其行政職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行政裁決與其他典型行政行爲有共同之處:第一,實施行政裁決行爲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權力來源於法律、法規的明確授予。因此,其本質上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社會公共事物的具體行政行爲範疇。第二,行政裁決體現的是行政機關單方面意志。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依職權或相對人的申請,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特定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行爲。它既不是行政相對人單個或者共同的意志,也不是當事人與行政主體協商一致的意志,而是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行爲,是國家管理社會意志的體現。第三,行政職權的對象是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在現代社會,由於某些糾紛自身的特殊性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才規定由行政主體行使對那些與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的裁決權。實質上,行政主體正是透過行政裁決這種間接手段而不是以直接的行政命令手段來管理經濟、維護社會秩序,從而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的。因此,“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一部分民事、經濟糾紛的職能,一經法律規定從司法機關轉移到行政機關手中,就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能”。第四,行政裁決後果具有強制性。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去實現管理目標的行爲,它具有較強的強制性。第五,行政裁決行爲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影響。從上述五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行政裁決行爲是行政主體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對特定人和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