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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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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着金融業的國際化以及我國加入wTO後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外資銀行大量搶灘國內市場,這對我國金融業乃至整個經濟執行都將產生深遠影響,所以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就顯得尤爲必要,本文主要分析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存在的一些問題,就如何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有關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關鍵詞:外資銀行;法律監管; 完善

隨着我國對外資全面開放銀行業,外資銀行在我國的業務獲得了巨大的發展,同時也給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爲了保障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發展,有必要對外資銀行進行更爲有效而審慎的監管。

一、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與不足到目前爲止,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基本法律框架,而且在逐步與銀行監管國際慣例接軌以完善立法。這對規範外資銀行的運作、保護國內金融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着我國金融市場的完全開放,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的不足逐漸暴露出來。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缺乏統一體系。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缺少一部調整和規範外資銀行的基本法律。目前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它作爲行政法規,效力層次太低,新出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也並非專門針對外資銀行的立法。同一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和中資銀行所依據的監管法律在效力層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監管者對監管當局的公平性和執法的'可靠性產生懷疑。

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不明確。明確規定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是實現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一個重要條件。世界各國儘管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歷史文化背景相異,法律制度有別,各自的金融監管目標在法律表述上存在差異,但爲了確保監管目標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大多在其金融法律、法規裏對其予以明確的規定。

如美國《聯邦儲備法》就明確該法的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國境內更有效的銀行監管制度” ,其具體目標有四:一是維護公衆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系統的信心;二是爲建立一個有效的和有競爭的銀行系統服務;三是保護消費者;四是允許銀行體系適應經濟的變化而變化。?我國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未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作出明確規定。這種監管目標的缺失與模糊必然造成在監管中缺乏明確的思想,不利於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

三)現行監管制度存在着“超國民待遇” 和“欠國民待遇”並行的病態情形。在金融改革和開放的過程中,一方面爲吸引外資促進改革發展,國家往往對外資銀行提供相對寬鬆的經營條件和環境,外資銀行享受到了許多超過中資金融機構的優惠待遇,如外資金融機構的註冊資本及其認繳比內資銀行優惠;另一方面又擔心受到衝擊,對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等進行嚴格的限制,所以造成了其超國民待遇和欠國民待遇並行的局面。

四)我國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不足。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上和母國監管當局的合作還有待加強。雖然《巴塞爾協議》中對東道國和母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職責作出了劃分,但巴塞爾委員會同時也要求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的溝通和交流,而我國在國際監管交流合作上還有待加強,尤其是在市場退出監管方面。[2]因爲外資銀行出現危機,有可能是國內銀行業的原因導致的,也有可能是其國外總行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所致。

二、關於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一)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建立健全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可以由全國人大制定一部統一、權威、完善的外資銀行法,以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人、市場運作及市場退出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同時對外資銀行監管的立法應分層次進行。第一層次應爲有關監管方向和原則的法律框架;第二層次爲監管當局制定的外資銀行法實施細則;第三層次爲有關外資銀行業務的具體指導措施,供銀行監管人員具體操作使用。另外,爲保證法規能不斷適應具體情況的變化,立法機關應當定期對《外資銀行法》的有關條款進行修訂,監管當局應當隨時對實施細則和指導措施進行調整或制定新的規定,使之系統化、具體化、定量化,增強其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透過立法明確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透過金融法律、法規對監管目標予以明確具體的監管。我國也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可作如下具體規定:第一,維護外資銀行穩健。穩健是外資銀行健康發展的重要標誌,也理應成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標。第二,維護公衆利益,尤其是存款人和投資者利益。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公衆在資訊取得、資金規模、經濟地位等各方面相對於金融機構而言處於弱者地位。對金融業社會弱者利益的特殊保護,隨着消費者保護運動的全球普及以及法律觀念的發展, 日益成爲世界各國金融立法關注的重點。第三,促進內外資銀行公平競爭。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展開競爭。

三)立法解決當前外資銀行的“超國民待遇”與“欠國民待遇”並行的問題。我國應該按照WTO規則體系所確立的標準,逐步取消妨礙國民待遇的各種限制措施。特別是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的經營範圍限制、地域和數量限制。當然,實施國民待遇並不意味着內資和外資銀行地位的絕對平等。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由於總體經濟和金融實力還比較落後,不能無條件地對外資銀行全面實施國民待遇,而必須對國民待遇規定適當的、合理的例外。

四)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跨境監管是應對金融全球化和跨境金融活動日益活躍的重要手段,而加強雙邊和多邊監管合作是開展跨境監管的重要前提,因此銀監會應將建立有效的國際監管合作機制作爲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重點。首先,在日常的監管中應該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合理分配我國和母國監管當局的職責,加強和外資銀行母國監管當局的資訊交流,實現外資銀行各方面資訊的共享。其次,要繼續發展雙邊和多邊監管合作關係,積極參加國際性的金融組織。最後,在發現外資銀行的問題之後,要及時通報母國監管當局,雙方迅速聯合採取行動,制定出處理危機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