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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訓詁方法在中學語文教學中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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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詁學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它是利用古代的文獻探討古代詞義的一門應用十分廣泛的學問。運用訓詁知識指導中學古典詩文教學,也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淺談訓詁方法在中學語文教學中的運用

 一、訓詁學可以幫助我們瞭解古代詞語的確切含義

在高中語文第一冊《戰國策·鄒忌諷齊王納諫》中,有“能謗譏於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一句。一些書,釋“謗譏”爲“批評議論”,大意是對的.但欠確切.據“說文”段注,釋“謗”字:“謗之言旁也,旁,溥也”。“ 溥”即“廣大”的意思。“謗”即在大庭廣衆的場合裏,公開批評指責別人的過失。在《國語·周語》中,“厲王虐,國人謗王”。“謗王”,即“公開批評指責厲王的過失”。又“譏”宇,段玉裁注作“譏之言微也”,微即隱微不顯之意。“譏”就是含蓄的諷刺。《左傳·隱公元年》“稱鄭伯,譏失教也。”即含蓄地諷刺鄭莊公故意縱容共叔段而不加約束教育到最後釀成禍亂加以根除的陰險作法。據此,開頭那句應釋爲:“能夠在街市上朝廷上對我的過失公開地批評指責或含蓄地諷刺非議傳到我耳朵裏來的,受下等賞踢。”

又如初中六冊《曹劌論戰》一課中:“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不少注本把“加”字釋爲祭品的增加,是不確的.課本注爲“加,虛誇。這裏說以少報多” 是對的。但我們還應知道,“說文”第十三篇下釋“加”:“語相譄加也”段注"譄下曰:加也。誣下曰:加也。知譄、誣、加三字同義矣”又“說文”三下“誣,加也,段注:“譭譽不以實皆曰誣也”,“加”即是" 說假話”、“虛報”,它的反義詞是“信”,而不是“減少”。可見掌握一些訓詁知識對準確理解詞義是大有好處的。

 二、訓詁學可以指導我們解決衆說紛紜的疑難問題

如初中語文第五冊《公輸》一課中“夫子何命焉爲?”一句,課本注爲“何命焉爲?(有)什麼見教呢?‘何……焉爲’疑問語氣。”《古書虛字集釋》中說:“焉爲,猶雲‘乎哉’,皆疑問詞”。

以上解釋均較牽強: (一)古漢語裏“何……焉爲”並不是固定格式,“焉爲”連用作疑問詞十分罕見;(二)課注爲“(有)什麼見教呢?”這個“有”字難以據此格式落實。

此句中關鍵是“焉爲”二字的正確含義。“爲”在這裏應解作“有”,《經傳釋詞》中引了好幾例當“有”講的“爲”字(例釋皆略),高中語文四冊《書博雞者事》“敢用是爲怨望”及一冊《遊褒禪山記》“獨其爲文猶可識,曰‘花山’”兩句中“爲”,課本均注爲“有”,均可作證。

“焉”,這裏當“是”或“之”講,即把賓語提前的那種“是”或“之”的用法。說見《詞詮》,“焉”字的第八義項:“語中助詞,賓語倒置時用之,與‘是’ 同。”例句舉《左傳·隱公六年》:“我周之東遷,晉鄭焉依”。(我們周室東遷,是依靠晉國和鄭國),在《國語·周語》中此句即作“晉鄭是依”。可見“焉” 即同“是”。《詞詮》中還有三個例句,不錄。

“何命焉爲”即“爲何命”,可譯成“有什麼指教”〔改書中注“見教”,爲“指教”更確切些,因“見” 有“我”意,是外加給本句的)。這樣古今漢語字字對譯,且字字有據。

又如初中六冊語文《隆中對》,劉備自言“遂用猖獗,至於今日”。課本注“就因此失敗,(弄)到(成爲)今天(這個局面)。用,因此。猖獗,這裏是失敗的意思。”丘遲《與陳伯之書》中,說陳伯之叛樑降魏是由於“不能內審諸已,外受流言,沉迷猖獗,以至於此”。《歷代散文選》把前一“猖獗,注爲“狂亂放肆,” 把後一“猖獗”注爲“傾覆失敗”,這兩注都是不確的。因爲劉備不會說自己“狂亂”,而陳伯之降魏也不是因爲“傾覆失敗”。

原來“猖獗”的“猖”,在這裏應看作“倀,釋作“狂也”“僕也”。見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 “倀,俗字作‘猖’”, “說文”八上“倀,狂也”,段注:“假借爲人狂之稱。仲尼燕居曰:譬猶瞽相,倀倀乎其何之? ”意即就像盲人無助,行路要跌跤。劉備說自己“智術短淺,遂用猖獗”這裏應取“僕”義,‘僕”即“頓也”即跌跤意,引申爲“失敗”,是說自己才能不夠,無人相助,才遭到失敗,表達他對諸葛亮求賢若渴的急迫心情。丘遲信中的“猖獗”應取“狂”義,《廣雅》“倀,狂也”,王念孫“疏證”:“性理顛倒失常也” “妄動作也”,“沉迷猖獗”意即,“你昏迷不清如盲人妄動而誤人歧途”,這與後文曉喻陳伯之的“迷途知返”正相印證。

三、訓詁學可以幫助我們發現並糾正註釋的錯誤

高中語文第一冊《察今》篇開頭“上胡不法先王之法? 非不賢也,爲其不可得而法。”課本注“〔爲其不可得而法〕因爲後人無從取法它(古代的法令制度)。不可得,沒有可能。”

此注有兩處錯誤:(一)“爲”,應訓“是”而不應釋爲“因爲”。因爲上句不表示結果,下句則不能表原因。這裏不表示因果關係,而表示是非判斷關係。 “非……爲……”即等於“不是……是……”《論衡·刺孟篇》:“盡其道而死者,‘爲正命也;桎梏而死者,非正命也。”《古書虛字集釋》在此例下加小字批語:“‘爲’訓‘是’,此與‘非’ 爲對文”“非不賢也,爲其不可得而法”,與此例同,意爲“(先王之法)不是不好,是它的不可能被效法。”(二)“其不可得”,應釋爲“它的不可能”。 “其”,在先秦不作主語,王力先生主編的《古代漢語》通論(十二)人稱代詞一節中有詳盡說明。呂叔湘先生在《文言虛字》中也說:“因爲‘其’字等於一個名詞加一個‘之’字,所以,也常常可以用來造成主謂短語,例如: (1)風之積也不厚,則其負大翼也無力。(2)其爲人也,發憤忘食,樂以忘憂。”因此,‘其’釋爲“後人”是沒有道理的。“不可得”也不是“無從”,而是 “客觀上不可能”。全句應譯爲:“國君爲什麼不效法古代帝王的法令制度,不是它不好,是它在客觀上不可能被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