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擬將我國的借款費用準則(以下簡稱“我國具體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制定並頒佈的相應具體會計準則第23號(以下稱“IAS 23”)作一對比,相信不僅有助於我們對我國具體準則的準確理解,同時對在日益發展的國際經濟交往中更好地掌握、運用該準則的會計語言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一、借款費用的內容、範圍
借款費用一般是指企業因借入資金而發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但在其具體範圍上,我國具體準則指出不適用於“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和“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而IAS 23明確說明“不涉及權益(包括不歸類於負債的優先股)的實際成本或假設成本”,但借款費用包括“融資租賃所形成的融資租賃費”,同時也包括“用於投資性房地產所藉資金引起的利息”。可見, IAS 23是以負債性或是權益性來劃分借款費用的,並指出該準則只適用於全部負債性的借款費用。而我國具體準則是校借款的產生原因和用途來確定其適用範圍的,而且適用範圍也相對要小。
二、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布法的選擇運用
IAS 23和我國具體準則對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都提供了兩種方法:在發生當期確認爲費用或按規定的條件進行資本化。不同之處在於 IAS 23將確認爲當期費用即費用化作爲基準處理方法,而將資本化作爲“允許使用”的方法。而且規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費用均應於發生當期確認爲費用,除非按規定進行資本化。這樣安排的理由是,從理論上講,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借款費用在某些情況下應當予以資本化,但從實務上考慮,費用化方法更便於企業操作,而且符合穩健性原則。在實務中,有些國家儘管規定允許借款費用資本化,企業也常常選擇借款費用化的處理方法。
而我國具體準則明確要求,除了用於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費用需予以資本化外,其他用途的借款費用都應予以費用化,記入當期損益。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的考慮。同時,由於我國企業目前用於固定資產購建的資金大部分仍來自於借款,因而發生的借款費用金額較大,如要求企業將所有的借款費用都確認爲當期費用,很多企業將難以承受。
此外,我國具體準則對因安排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也作了專門的規定:輔助費用屬於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應於發生時予以資本化;以後發生的輔助費用應於當期確認爲費用。但如果前者的發生金額較小,也可以於當期確認爲費用。因此,這裏指出發生時間和金額兩方面的例外,實際上是對輔助費用進行了靈活處理。這樣規定,主要是充分考慮我國各種借款的現實國情而作的靈活安排。因爲在我國,取得銀行的借款有時需要企業做大量的“公關”工作,而有時企業卻能很輕易地取得銀行借款,不同企業爲獲得一項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往往有很大差別。相比較而言, IAS 23就沒有對輔助費用進行特別規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