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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費用準則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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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費用準則的比較
借款費用準則的比較 每一個企業在其存續期間都難免發生這樣那樣的借款,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費用的核算也就自然成了企業會計覈算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借款費用有兩種會計覈算方法:費用化和資本化,覈算方法選用的不同會引起當期會計利潤的變化。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借款費用在何時。多大程度上進行資本化一直是個敏感問題。長期以來,由於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確認標準不明確,給一些上市公司投機取巧虛增利潤以可趁之機,也給財會審計人員帶來許多困擾。爲此,我國財政部於2001年初頒佈實施了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對借款費用的會計覈算進行了明確的規範,既對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費用資本化虛增利潤的行爲起到一定約束作用,也爲財會人員的實際工作提供了堅實的依據。

本文擬將我國的借款費用準則(以下簡稱“我國具體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制定並頒佈的相應具體會計準則第23號(以下稱“IAS 23”)作一對比,相信不僅有助於我們對我國具體準則的準確理解,同時對在日益發展的國際經濟交往中更好地掌握、運用該準則的會計語言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一、借款費用的內容、範圍

借款費用一般是指企業因借入資金而發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但在其具體範圍上,我國具體準則指出不適用於“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和“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而IAS 23明確說明“不涉及權益(包括不歸類於負債的優先股)的實際成本或假設成本”,但借款費用包括“融資租賃所形成的融資租賃費”,同時也包括“用於投資性房地產所藉資金引起的利息”。可見, IAS 23是以負債性或是權益性來劃分借款費用的,並指出該準則只適用於全部負債性的借款費用。而我國具體準則是校借款的產生原因和用途來確定其適用範圍的,而且適用範圍也相對要小。

二、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布法的選擇運用

IAS 23和我國具體準則對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都提供了兩種方法:在發生當期確認爲費用或按規定的條件進行資本化。不同之處在於 IAS 23將確認爲當期費用即費用化作爲基準處理方法,而將資本化作爲“允許使用”的方法。而且規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費用均應於發生當期確認爲費用,除非按規定進行資本化。這樣安排的理由是,從理論上講,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借款費用在某些情況下應當予以資本化,但從實務上考慮,費用化方法更便於企業操作,而且符合穩健性原則。在實務中,有些國家儘管規定允許借款費用資本化,企業也常常選擇借款費用化的處理方法。

而我國具體準則明確要求,除了用於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費用需予以資本化外,其他用途的借款費用都應予以費用化,記入當期損益。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的考慮。同時,由於我國企業目前用於固定資產購建的資金大部分仍來自於借款,因而發生的借款費用金額較大,如要求企業將所有的借款費用都確認爲當期費用,很多企業將難以承受。

此外,我國具體準則對因安排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也作了專門的規定:輔助費用屬於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應於發生時予以資本化;以後發生的輔助費用應於當期確認爲費用。但如果前者的發生金額較小,也可以於當期確認爲費用。因此,這裏指出發生時間和金額兩方面的例外,實際上是對輔助費用進行了靈活處理。這樣規定,主要是充分考慮我國各種借款的現實國情而作的靈活安排。因爲在我國,取得銀行的借款有時需要企業做大量的“公關”工作,而有時企業卻能很輕易地取得銀行借款,不同企業爲獲得一項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往往有很大差別。相比較而言, IAS 23就沒有對輔助費用進行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