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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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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的比較
隨着我國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具有特色的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形成,並不斷走向完善。市場經濟的特點是競爭,在技術飛速的今天,科學技術的競爭成爲競爭的重要手段,相應地,無形資產在企業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及其成果具有重要的,制訂相應的準則來規範其核算也日益迫切。

  無形資產準同的引言部分,指出瞭解這一準則涉及企業無形資產的會計覈算與會計報表揭示等。定義段中對準則中所用的術語進行了相應的定義、說明,爲準則使用人明確準則的適用範圍,正確理解和使用準則,提供了、主要術語包括無形資產、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商譽、可辨認資產等六個。

  準則正文部分又劃分無形資產確認、無形資產計量、無形資產攤銷、無形資產轉讓和轉銷、無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重估價,無形資產資產維護和提高,應披露的事項等八個部分。這八個部分相互銜接,構成了一個統一的整體。

  附則部分說明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並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爲協調各國的會計實務,規範無形資產的會計覈算工作,已經發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對報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年度財務報表有效,鼓勵較早地採用。如果企業將此準則運用於報告期從1999年7月1日前開始的年度財務報表,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並同時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1998年修訂)》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在我國準則擬定過程中,充分注意到了各種變化和發展,並注意參考了澳大利亞的會計準則《商譽會計》、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7號意見書《無形資產》,以及包括香港、法國和日本在內的其他有關國家的地區涉及無形資產的會計規定和摜,力求與國際慣例接軌,同時考慮我國的國情,準則規範的比較全面、系統。

  二、比較

  (一)關於準則的涉及範圍

  在我國,具有無形資產性質的資產一般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與開發費用、租賃權等。其中,租賃權、研究與開發費用等性質特殊,並有專門的會計準則加以規定,因而在無形資產具體會計準則中沒有涉及。

  《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適用於所有企業除以下各項之外的無形資產的'會計覈算:(1)由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規範的無形資產;(2)《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工具:披露和列報》中定義的金融資產;(3)礦產權,以及礦產、石油、天然氣和類似非再生性資源的勘探支出或開發和採掘支出;(4)保險公司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無形資產。由此可見,對於在企業合併中形成的商譽(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和屬於《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範圍內的租賃均不適用此準則。就融資租賃而言,標的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無形的。初始確認後,承租人應按本準則的規定覈算因融資租賃而持有的無形資產。另外,對研究與開發活動支出其目標是開發知識。因此,雖然這些活動可能會產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如樣品),但該資產的實物要素次於其無形要素(即含在實物要素中的知識),所以亦適用此準則。

  (二)關於定義

  無形資產的定義,應反映其本質內涵,也是實務操作的基礎。,對無形資產的界定,衆說紛紜,尚未達到共識,在我們所考察的國家和地區中,美國、法國、日本、香港的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都沒有明確的定義。

  我國標準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爲“無實物形態的,企業用於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爲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非貨幣性資產。”此定義體現了無形資產的“無形”、“使用期超過一年”以及“爲企業使用而非爲出售所持有”等基本特徵。

  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已經公佈的檔案《商譽和無形資產(討論稿)》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則是:“無形資產指無實物形態、性質上屬於非貨幣性的固定資產。而固定資產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資產;(A)企業持有的,能用於生產,提供商品和勞務、租給他人,或用於管理目的;(B)已取得或開發成功,預期在將來持續使用;(C)不準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