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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與美國對應準則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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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與美國對應準則的比較

1999年6月28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該準則對非貨幣性交易中資產的計量標準、損益的確認條件、資產減值損失的認定,以及資訊披露作出系統規定。
  概括地說,在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交換。非貨幣性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以貨易貨,不收付款項。所以,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覈算的主要問題是以什麼價格作爲換入資產的入帳價格,以及是否確認交易損益。總體來說,對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覈算的規定,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第一,將非貨幣性資產劃分爲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在此基礎上,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爲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二,爲便於具體操作,該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借鑑了國際會計準則,對其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第三,謹慎原則在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核心是:資產的計量和損益的確認,而兩者又是相互影響的。爲了正確進行會計確認,必須確定判斷標準。該準則將盈利過程是否完成作爲判斷標準。
  本文主要擬就有關這方面的問題,把我國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與美國的會計原則意見書第29號——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APB29)作一比較。

  (一)非貨幣性交易的含義不同。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對非貨幣性交易定義爲: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在APB29中,非貨幣性交易包括:
  (1)與所有者的非互惠轉移,如將可流通的權益證券之類的非貨幣性資產作爲股利分配給股東;
  (2)與其他企業的非互惠轉移,如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給慈善組織;
  (3)非貨幣性交換,即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進行的非貨幣性資產或勞務的交換。

  (二)非貨幣性資產的分類。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將非貨幣性資產分爲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待售資產指企業爲出售而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待售資產指待售資產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
  在APB29中,將非貨幣性資產分爲生產性資產、類似生產性資產和非生產性資產。生產性資產指企業持有的或在生產商品、提供勞務中使用的資產,也包括採用權益法覈算的長期投資;類似生產性資產指發揮相同功能或者用於相同業務方面的同類型生產性資產;非生產性資產是指生產性資產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
  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的劃分和生產性資產與非生產性資產的劃分,都是爲了區分非貨幣性交易屬於同類還是不同類。但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的劃分是考慮了我國的實情,因我國一些企業進行非貨幣性交易往往是出於操縱利潤的目的;準則擴大了非貨幣性資產的範圍,規定不僅包括採用權益法覈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也包括採用成本法覈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實質上也就縮小了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之間的交換,減少了對交換損益的確認,避免了以此操縱利潤。

  (三)非貨幣性交易中計量標準的確定。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規定:同類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作爲換入資產的入帳價值。如果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值作爲換入資產的入帳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帳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爲當期損失。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應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作爲其入帳價值;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無法確定,應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作爲換入資產的入帳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兩者的公允價值都無法確定,應以換出資產帳面價值作爲換入資產入帳價值,不確認損益。實質上非貨幣性交易是建立在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的計量基礎上,儘可能不確認交換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