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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會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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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會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摘要:筆者認爲將《準則——存貨》與IAS2比較,對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有借鑑意義。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早在1975年就批准了《國際會計準則第二號——在成本制度下對存貨的估價和呈報》,後在1993年11月制定了《國際會計準則第二號——存貨》(以下簡稱IAS2)對其進行修訂。而我國於2001年11月9日,才由財政部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以下簡稱《存貨準則》)。面臨國際一體化的大趨勢,面臨加入WTO的種種挑戰,我國制定的各項準則也應該與國際接軌,方便企業對資訊的披露。以下就是對兩個準則在五方面進行的比較。

  一、準則的框架的比較

  我國《存貨準則》主要有引言、定義、確認、計量、披露、銜接辦法和附則組成;而IAS2主要由目標、範圍、定義、存貨計量、成本計量、費用確認、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組成。我國《存貨準則》引言部分第一段指出:本準則規範存貨的會計覈算和相關資訊的披露;並在第二段採用排斥的方式列舉了不屬於準則規範的幾種情形,可見引言部分與IAS2相比,我國《存貨準則》沒有指明目標,缺乏權威性。

  二、範圍的比較

  我國《存貨準則》指出:本準則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農業企業收穫的農產品和採掘企業開採的礦產品;牲畜等與農業活動有關的生物資產;企業合併中取得的存貨的初始計量。IAS2指出:本準則不涉及在建工程,工具,諸如牲畜、農產品之類的存貨。

  二者比較可知,我國《存貨準則》包含了金融工具有貨的,而IAS2則包括了企業合共中取得的存貨的價值確認問題。由此可見,二者各有利弊,應該相互借鑑。

  三、關於術語定義的比較

  (一)存貨我國《存貨準則》對存貨的定義爲:企業在正常生產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爲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IAS2對存貨的定義爲:

  1、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爲銷售而持有的資產;

  2、爲這種銷售而處在生產過程中的資產;

  3、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資產。

  我國《存貨準則》沒有明確指出存貨這個定義的內涵,而是列舉描述了存貨的具體存在形式,即產成品、商品、在產品等。作爲術語定義,這顯然不夠嚴謹,但有利於不同層次的會計人員對該準則的理解,同時也和新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保持一致。我國《存貨準則》還指出了存貨確認的兩個條件:一是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存貨確認條件的實質是規定了存貨必須是資產這一原則,也就是說我國《存貨準則》透過規定存貨確認原則的,在上完善了存貨定義的不足。IAS2沒有存貨確認原則的。

  (二)可變現淨值我國《存貨準則》將可變現淨值定義爲:可變現淨值,指出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後的金額。

  IAS2對可變現淨值是這樣規範的:可變現淨值是在一般經營過程中的估計售價減去完工成本、減去爲銷售估計所需要用後的淨額。

  存貨的計量之所以考慮可變現淨值,其目的是更準確的估計存貨能夠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當存貨變現時,需要繳納的相關稅金不能引起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以可變現淨值應扣除稅金。IAS2對可變現淨值定義時沒有考慮相關稅金的扣除,而我國《存貨準則》在此有所突破,使得可變現淨值的預計金額更接近實際。

  四、計量的比較

  (一)初始計量我國《存貨準則》將存貨計量分爲初始計量和期末計量,規定初始計量應當以其成本入賬,期末計量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即存貨入賬價值的基礎採用歷史成本原則,而期末計價採用謹慎原則爲歷史成本原則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