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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借款用度新舊準則差異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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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借款用度新舊準則差異的探討
【摘 要】《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用度》(以下簡稱“新準則”)已於2006年2月16日發佈,並於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實施。新準則是對財政部2001年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借款用度》(以下簡稱“舊準則”)進行修訂完善的基礎上完成的,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新準則有很多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是趨同的。本文就新準則和舊準則存在的主要差異等題目進行了重點分析。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 借款用度 差異
  
  借款用度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本錢,包括借款利息、溢折價的攤銷、輔助用度和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新舊準則中均對借款用度的資本化題目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哪些借款用度可以資本化、借款用度開始資本化的條件、借款用度的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方法等內容。其中借款用度的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正確與否將直接影響企業資產和用度的計量,進而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筆者就新準則和舊準則存在的主要差異等題目加以重點分析。
  
  一、借款用度答應資本化的資產範圍
  
  根據舊準則,借款用度答應資本化的資產是固定資產,只有發生在固定資產購置或建造過程中的借款用度,才能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予以資本化,發生在其他資產(如存貨、無形資產)上的借款用度,不能予以資本化。而新準則規定,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存貨和無形資產等資產,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設備爲生產產品的企業發生的借款用度就應計進存貨本錢。
  
  二、借款用度答應資本化的借款範圍
  
  根據舊準則,應予資本化的借款範圍爲專門借款,即爲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進的款項,不包括活動資金借款等。根據新準則,應予資本化的借款不僅包括專門借款,而且爲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佔用一般借款的,應將一般借款中應予資本化的借款用度資本化。需要說明的是,新準則中的專門借款是指爲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進的款項。
  
  三、借款利息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方法
  
  舊準則規定:因專門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資本化金額,應與發生在該資產上的支出掛鉤,根據至當期末止購置或建造該項資產的累計支出加權均勻數乘以資本化率確定。假如專門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的,還應當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爲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調整。其他的借款利息,應當於發生當期確以爲用度。
  新準則規定:在資本化期間內“爲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進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用度減往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進銀行取得的利息收進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金額確定”,“爲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佔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超出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均勻數乘以所佔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應當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均勻利率計算確定”。即新準則規定將資本化期間內的專門借款的利息用度在扣減相關利息收進或收益後全部予以資本化;新準則規定建造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佔用一般借款的,其相關的利息用度也可以予以資本化,計算方法與舊準則中的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方法相似。新準則關於借款利息用度資本化金額的確定方面的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相一致。   四、折價與溢價的攤銷方法和調整內容
  
  對發行債券企業來說,溢價是以後多支付利息的提前收回,而折價是以後少支付利息的提前支付,溢折價的實質是利息的調整。舊準則規定,假如專門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應當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爲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的調整。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採用直線法。新準則規定,借款存在溢價或折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