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無形資產會計準則比較研究

學問君 人氣:2.28W
無形資產會計準則比較研究
我國《準則——無形資產》的該準則的頒佈和實施對規範我國企業無形資產的會計覈算和相關資訊的表露、進步會計資訊的質量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在1970年8月發佈了《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第17號逐一無形資產》(APB NO.17),隨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又發佈了幾項公告和解釋,對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和資訊表露進行了規範。接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綜合考慮各國有關無形資產會計處理實踐的基礎上,也於1998年12月公佈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IASNo.38)對相關的作出了規定。筆者擬就無形資產會計準則中涉及到的三個重要方面與國際和美國無形資產會計準則進行比較,希看能對廣大讀者有所幫助。

一、內部產生的無形資產的確認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第13條指出,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進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資、律師資等用度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及開發用度,應於發生時確以爲當期用度。現將其與國際和美國會計準則的相應部分作以下對比分析:

我國無形資產會計準則中對研究及開發這兩個術語未給予內涵及外延上的界定;而IAS No.38第7段將研究定義爲“指爲獲取新的和技術知識並理解它們而進行的具有創造性和有計劃的調查”;將開發定義爲“是在開始貿易性生產和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於某項計劃和設計,以生產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變的材料、裝置、產品、工序、系統和服務”。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2號——研究及開發用度會計處理》也對研究及開發的內涵及外延給出了類似的界定。而我國既沒有給出研究與開發的概念,也沒有對研究及開發活動的範圍進行界定,這必將造成企業在研究及開發用度確認上的不確定性及隨意性、也降低了這方面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和可比性。

對於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確認,我國會計準則中以是否依法申請取得爲標準。這體現出準則制定者重證據以及出於穩健和簡化覈算的考慮。但同時該標準大大限制了企業確認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範圍,不利於企業的長遠。 IAS NO.38第42段指出“研究(或對項目研究階段)不會產生應予確認的無形資產”,其第45段指出“只有當企業可證實以下各項時,開發(或內部項目的開發階段)產生的無形資產才能予以確認:(1)完成該無形資產,使其能使用

和銷售,在技術上可行;(2)有能力使用和銷售該無形資產;(3)該無形資產如何產生很可能的未來利益,其中,企業應證實存在着無形資產的產出市場和無形資產本身的市場;(4)假如該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那麼應證實該無形資產的有用性;(5)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援,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使用或銷售該無形資產;(6)對回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的計量”。美國 APB NO. 17也提出了企業內部開發無形資產所發生的用度予以資本化的三個條件:首先,這些用度應是可確指的無形資產的用度,如獲得專利權付出的法律用度;其次,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必須有明確的有效期;最後,這項無形資產不能是企業繼續經營所固有,也不是企業整體的一部分。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對於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本錢,我國以依法取得爲分界線。依法申請取得時發生的用度才能予以資本化,而在此之前發生的研究及開發用度確以爲當期用度。而國際準則以產生的無形資產的六項確認條件爲界,在滿足上述條件之前的支出確以爲當期用度,而在此後發生的支出纔可予以資本化。而美國無形資產及相關

會計準則則將具備上文所述的三個條件的用度予以資本化,而將研究及開發用度均列進當期用度。國際和美國無形資產會計準則比我國以是否依法申請取得這一簡單、一刀切的標準似乎更爲公道科學一些。

二、無形資產的攤銷

我國無形資產會計準則第15段對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及攤銷作出了規定。關於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我國的規定與國際及美國會計準則在最長攤銷年限上有差異。IAS NO.38攤銷部分指出“有一個答應推翻的假定,即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過20年”,“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纔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某項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一個長於20年的特定期間”。美國APBNO.17也規定“假如不能確定無形資產的有效期,則應在不超過40年的期限內攤銷。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無形資產的最長攤銷年限才能長於20年;而我國規定爲“假如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我國的規定正體現了該準則始終遵循的穩健原則,而且也順應了科學技術高速發展與快速更替,大量無形資產壽命迅速縮短的趨勢。這將有效制約企業試圖透過進步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來虛增利潤的行爲,從而堵住了一條很多公司藉以進行利潤操縱的渠道,規範了企業無形資產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