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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會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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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會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財政部發布的《準則——租賃》從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業施行。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7號準則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3號《公告》及其有關《解釋》和《技術公告》,也對租賃會計做出了規定。本文意在探討我國準則與上述兩項國外準則的差異,在產生差異原因的基礎上,提出筆者對我國租賃會計實務中幾個的初步看法。

一、關於租賃的分類及會計處理

租賃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租賃業務範圍較窄、形式單一,因此新發布的租賃具體會計準則僅對租賃做了粗線條的分類,即將租賃分爲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並分別做了會計處理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的業務分類及會計處理規定較爲具體一些,除將租賃劃分爲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個基本類型外,又從出租人的角度,將融資租賃進一步劃分爲銷售式租賃和直接融資式租賃,並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規定。

美國第13號會計公告中,從多角度多層面對租賃進行了分類,即在分爲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基礎上,又按取得租賃資產的來源和方式,將租賃分爲直接融資租賃、銷售式租賃、槓桿租賃、租回租賃和轉租租賃;按租賃對象的不同分爲一般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並且針對每一種租賃方式,做出了全面的會計處理規定。

相比較而言,中、美、國際三方準則中對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是基本相同的,均規定如果租賃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由於與資產有關的風險和報酬仍歸出租方所有,對出租人來說,不需轉銷出租資產,仍要承擔出租資產的折舊以及其他費用,用定期取得的租金收入來補償租賃資產的費用支出,並獲得爲承擔風險而應得的報酬;對承租人來說,不需在賬上認作資產,也不需要計提折舊,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列作租金費用。而對於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三方準則的共同之處是,如果租賃符合資本化條件,就承租人而言,需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兩者中較低者在賬上列作資產與負債;對資本化的資產要分期計提折舊;對定期支付的租金,以租賃攤銷和利息費用的形式列入損益表;對出租人來說,因爲實質上已轉讓了所有權的利益與風險,所以要在賬上確認銷售,並轉銷出租資產,列作應收租賃款。但在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上,一個明顯的差異是,美國由於其租賃業高度發達,業務形式日趨複雜化、多樣化,因此它又針對各種細化的分類,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做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其可操作性之強確實是我國準則所不能及的,這也爲未來隨着租賃業務的深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租賃會計準則,提供了一個可以借鑑的範例

二、關於融資租賃的認定

我國準則更多的借鑑了國際準則的做法,將融資租賃定義爲:在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並指出滿足以下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爲融資租賃:(l)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租賃期佔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5)租賃資產的性質特殊,如果不做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國際會計準則與我國會計準則對融資租賃的認定均考慮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標準基本相似,但國際準則中要求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大於或等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出租人應收到的各種補助金和稅款減免後的淨額,這就將小於租賃資產賬面價值的情況排除在外。因此,對融資租賃的界定範圍,國際準則要比我國準則略窄一些,我國更寬泛一些。

美國第13號會計公告中,對融資租賃認定的要求與我國和國際準則略有不同,在以下兩點上規定更爲具體:(1)租賃期大於或等於租賃資產使用年限的75%;(2)最低租賃付款額大於或等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財產公允價值的90%。可見,在對融資租賃的認定上,美國以量化的指標爲標準,而我國和國際準則更側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這一方面提高了認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在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的情況下,又可能造成隨意操縱會計資訊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