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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國農村財稅分配體制改革的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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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國農村財稅分配體制改革的對策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從財政分配與關係的角度,了我國現行財稅分配體制對農村收入分配的“越位”與對農村公共投資的“缺位”現象,針對財政分配的公共“越位”與“缺位”對農村經濟發展造成的不良,提出了分步實施和協同推進的我國財稅分配體制改革建議。
  我國現行的財稅分配體制存在着對農村收入分配上的公共“越位”與支出分配上的公共“缺位”現象,這種不合理的分配現象不僅違背了城鄉之間公共分配的公平化原則,加劇了城鄉二元化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村社會進步,因此,必須從貫徹平等的國民待遇原則出發,改革我國現行的財稅分配體制。
  一、我國對農村收入分配上的公共“越位”現象
  我國對農村收入分配上的公共“越位”,主要是指我國在農民收入相對較低的情況下,讓農民承擔了相對過重的公共負擔。
  首先,由於我國實行嚴格限制城鄉居民流動的戶籍管理制度,導致了我國農民收入水平相對較低。從國際上看,由於絕大多數國家不存在嚴格的城鄉居民流動和身份轉換的戶籍管理制度,因而,在社會居民自主擇業的競爭過程中,由於產業結構演進造成的農業經濟相對於非農業經濟的比重下降,只是導致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社會居民人數的減少,農業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並沒有相對下降。以美國爲例,1900年,美國農業創造的GDP佔整個社會GDP的38%,1940年下降到18%,2000年更進一步下降到2%左右,與之相適應,美國農業從業人員在整個社會從業人員中所佔比例,也由1900年的40%左右逐漸下降到2000年的2%左右,使農業從業人員始終能夠獲得與非農業領域生產經營者同等的收入水平。
  就我國而言,由於我國城市化水平相對落後於化進程,致使農村人口向非農業領域的轉移受到了很大限制,特別是在我國實行嚴格限制城鄉居民流動的戶籍管理制度條件下,使得我國農民分享的收入比例遠遠低於農民人數所佔的比例,從而加大了我國城鄉居民間的收入差距。1952年,我國農民佔社會總人口的比例爲87%,農民參與分配的GDP份額爲51%,1978年我國農民佔社會總人口的比例和農民參與分配的GDP份額的比例分別爲78%和28%,2001年我國農民佔社會總人口的比例和農民參與分配的GDP份額的比例分別爲67%和15.2%。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些農民可以透過向非農業領域投資或透過在非農業領域打工等方式獲得一些來自非農業的收入,但從整個社會來看,我國農村人均收入水平不僅遠遠低於城鎮人均收入水平,而且差距不斷拉大。1984年我國城鄉居民間的收入差距爲1.71:1,到2002年進一步擴大到了3.1:1.
  其次,我國現行的財稅分配體制使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民承擔了相對過重的公共負擔。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都對農業生產經營者貫徹了稅負從輕的政策,使得能夠獲得平均收入水平的農業生產者承擔了相對較輕的稅收負擔。世界上許多國家不存在單獨徵收農業稅現象,而是在對農業和其他產業同等徵稅的過程中,給農業提供較多的稅收優惠。
  我國是對農業單獨徵稅的國家,農村實行稅費改革以來,農民繳納的農業稅和農業附加稅的稅收負擔雖然比稅費改革前的稅費負擔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稅率仍然高達8.4%(7%+7%×20%),使我國農業稅的稅收負擔仍然明顯高於工商業者的稅收負擔。如按照我國對工商和工商業者徵收增值稅的減免政策規定,銷售貨物的起徵點爲月銷售收入600——2000元,一般的農產品銷售收入都達不到按年覈定的7200——24000元的起徵點,應該屬於增值稅的免稅範圍;按照我國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每月800元扣除額考慮,我國農民的個人勞動所得超過年收入9600元的人數也非常有限,大部分農民應該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免稅範圍。這說明,現行分配體制下我國徵收的農業稅,違背了我國一直倡導的“稅負從輕”的農業稅徵收原則,在處理工農關係、城鄉關係的公共分配方面,已經使得農業稅由“稅負從輕、穩定負擔”的要求,演變成了“稅負從重、穩定負擔”的客觀事實。即便是相對於城鄉之間公共分配的公平化要求而言,也存在着對農民收入分配上的公共“越位”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