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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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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3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若干意見》共分七個部分: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一、充分認識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艱鉅性;

二、準確把握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三、繼續完善初次分配機制;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

五、建立健全促進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的長效機制;

六、推動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七、加強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完善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

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收入分配製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根本性、基礎性的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基石。我們已經制定了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政策,確保制度建設到位、政策落實到位,有效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問題,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

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要堅持共同發展、共享成果。倡導勤勞致富、支援創業創新、保護合法經營,在不斷創造社會財富、增強綜合國力的同時,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

堅持注重效率、維護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創造機會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勞動收入的主體地位;再分配要更加註重公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縮小收入差距。

堅持市場調節、政府調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要素配置和價格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

堅持積極而爲、量力而行。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着力解決人民羣衆反映突出的矛盾和問題,突出增量改革,帶動存量調整。

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8號)的規定,對這次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套改年限的計算

這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套改工資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簡稱學習年限,下同)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不計考覈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及以上畢業生在大專及以上院校未計算爲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分配製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工作年限與學習年限不得重複計算。在這次工改期間,任何地區、部門、單位一律不得更改參加套改人員的工作年限。

(一)工作年限。從本人蔘加工作當年起計算(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參加工作的人員,如實際工作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爲11年。

1.折算的工齡不計算爲套改工資的工作年限。

2.如工作年限有間斷,按規定合併計算的,其當年只計算一次,不重複計算。例如,某工作人員,於1968年7月參加工作,該同志工作後,因其他原因,按規定應扣除不計算工作年限的間斷時間3年零8個月,從1968年7月向後推算,其計算工作年限的起算時間爲1972年3月,按當年起算,工作年限爲35年。

(二)學習年限。工作人員的學歷和在校學習年限,均以檔案記載爲準。其中:

1. 按國家規定因組織原因延長在校學習時間的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生,其延長的學習時間,計算爲學習年限;由組織抽調提前參加工作或在校學習期間應徵入伍,按規 定取得了畢業證書的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生,應將抽調或入伍前在校學習的時間,計算爲學習年限;因冤假錯案離校的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生,應將離校前在校學習 時間,計算爲學習年限。

2.因休學、留級、留校察看等原因延長在校學習時間的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生,其延長學習的時間,不計算爲學習年限;經過預科班學習後直接轉入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層次學習的畢業生,其在預科班的學習時間,不計算爲學習年限。

3.大學專科及以上結業生不計算學習年限,其中,已取得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後,再進入高一學歷層次學習未畢業的結業生,按原已取得的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的學歷及規定的學制計算學習年限。

4.出國(境)留學並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其未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計算爲學習年限。其中,實際學習時間短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5. 電大、夜大、函大、職大和自學考試的畢業生,其學習年限,大學專科畢業生按兩年計算,大學本科畢業生按四年計算,如實際學習時間短於上述年限的,按實際學 習時間計算。參加工作前已在電大、夜大、函大、職大學習和進行自學考試的人員,參加工作後經繼續學習考試而取得大學專科、本科畢業證書的,其學習年限分別 按專科兩年、本科四年減去參加工作後至取得畢業證書時已計算的工作年限計算。例如,某工作人員參加工作的當年取得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其學習年限計算爲一 年。又如,某工作人員1998年參加工作,1999年取得大學專科畢業證書,不計算學習年限。

二、套改工資的職務及任職年限

套改工資的現任職務(崗位),以2006年6月30日本人所任(聘)的職務(崗位)爲準。任職年限,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按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正式任命(聘用)通知的時間或任命(聘用)通知、檔案明確的任職(聘用)時間開始計算;專業技術人員按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時間開始計算;技術工人按任現技術等級起薪時間開始計算。

(一)工作人員現任職務(崗位)低於原任職務(崗位)的,其原任較高職務(崗位)的年限合併計算爲現任職務(崗位)的任職年限。

(二)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爲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

(三)在任職(聘任崗位)期間,工作年限有間斷的,其間斷的時間不計算爲任職年限。

(四)任職年限有間斷,按規定合併計算的,其當年只能計算一次,不重複計算。例如:某副處級幹部,曾在1990年12月至1993年10月任過副處級職務2年零11個月,因降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副處級職務,後又於1998年12月任副處長至今,從1998年12月向前推算,任副處級職務的起算時間爲1996年1月,按當年起算,任職年限爲11年。

(五)曾被聘任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現任職務爲科員的,將原聘任爲助教(助理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與任科員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任職年限(此規定只限於這次套改工資時使用,下同);現任職務爲副科級的,將原聘任爲講師(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任副科級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爲正科、副縣(處)級的,將原聘任爲副教授(副進階)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任正科、副縣(處)級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爲正縣(處)級的,將原聘任爲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任正縣(處)級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任職年限。

(六)在這次工改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擔任機關“三定”方案或縣級及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批准設定的領導職務的,執行領導職務工資標準,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執行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其中:

1.擔任人大常委、政協常委或政協委員職務的,按機關原任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2.按管理權限明確享受上一職級待遇的,按享受待遇的職級對應的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3.擔任非領導職務又兼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按現任非領導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4.因任期屆滿、機構改革、班子調整、任職年限或年齡限制的原因,由領導職務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未明確職務的,以及轉任下一級職務,任免機關明確保留原職級待遇的,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確定其應執行的職務工資標準。

(七)經批准在機關外兼職的公務員,按機關所任職務套改工資。

(八)機關中經組織批准在機構改革時離崗待退目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本人離崗待退時的職務套改工資,其離崗待退期間計算爲任職年限。

(九)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內調的幹部,如現任職務低於內調時職務的(不含內調後受處分低任職務的),按其內調時原單位所任職務套改工資,任職年限按內調時職務的任命(聘任)時間起算。其中,公務員執行內調時職務對應的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職務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