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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轉讓定價稅制改革的現狀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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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轉讓定價稅制改革的現狀及對策
隨着國際投資活動的逐漸增多。跨國公司得到了迅猛發展,這對於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比如國際稅收這類的問題,而轉讓定價則是國際稅收問題的關鍵,跨國公司往往利用轉讓定價來逃避稅收,轉移財富.爲了避免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稅制避稅,損害我國的經濟利益,我國應對轉讓定價進行必要的規範。
  
  一、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現狀
  我國《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規定了在因關聯企業轉讓定價而減少稅基時徵稅機關所享有的調整權。稅法規定,關聯企業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有以下之一關係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係;第二,直接或間接地同爲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第三,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
  依據法律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按照稅法規定,獨立企業之間往來指沒有上述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如果上述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所得額,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使其內部價格與正常市場價格相接近,從而防止納稅人進行稅收規避。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一般限於被審計、調查的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其審計、調查、調整一般應從納稅年度下一年度起三年內進行。如果調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調整,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轉讓定價稅制已初步形成,從理論上看,我國的轉讓定價與主要發達國家差異不大,似乎已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亦採取國際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則,規定了一套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等等。但由於我國在此方面的工作剛剛起步,經驗不足加之轉讓定價本身的複雜性,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轉讓定價多爲原則性的規定.條文比較簡單,可操作性差,具體實施起來難度很大。例如,關聯企業的認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種調整方法的具體內涵及其適用性缺乏適當的'界定;缺乏可比交易價,可比非受控價格調整難以測定;沒有轉讓定價賬務調整的規定;缺乏關於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條款,使稅務機關在實施轉讓定價稅制的過程中缺乏應有的力度。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制改革的對策
  
  (一)完善我國稅收法制建設,強化稅務管理
  加入WTO後,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首先,要擴大轉讓定價的實施範圍。我國現行的反避稅條款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境內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避稅問題,而對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間的避稅問題涉及的不多。特別是隨着跨國公司大量進駐我國,企業併購或重組形成轉讓經濟實體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基本未涉及,應將轉讓定價調整範圍擴大到國外關聯企業,而且交易範圍從國內貿易擴大到國際貿易。其次,增強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我國現行的轉讓定價規定過於抽象、簡單、可操作性差。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給稅務工作者在實際稅務處理上帶來困難。因此,新稅制應採用更靈活實用的方式決定最適用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根據複雜的國際經濟環境引入正常交易值域,避免調整過死。同時,可參照國外做法或我國對偷漏稅的處罰標準,增設對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偷漏稅行爲進行處罰的條款。還應加強對違反申報、納稅等徵管辦法的處罰措施,實現法律責任的具體化,儘量縮小法律制裁的彈性。最後,要建立完善的稅收保全制度和會計、審計制度,建立各種形式的協稅制度和稅收管理監控體系,以確保國家稅法的正確實施。稅務機關應認真審覈企業以技術專利、設備和原材料實物投資以及作價原則等,防止利用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逃避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