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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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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研究
摘 要:,我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針對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對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芻蕘之見。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在英國創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如今在世界各國廣泛推廣採用,併成爲發達國家最主要的稅收來源。我國於1980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首次開徵個人所得稅,其後經歷了兩次修訂,1994年分稅制改革,頒佈施行了現行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制自執行以來,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社會環境變化與稅制建設的滯後,稅收徵管乏力等因素的,我國個人所得稅應有的功能遠未得到充分發揮,偷稅漏稅現象相當普遍、嚴重。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個人所得稅,構思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現實意義。  1 現狀評價  (1)稅收收入快速增長,但比重過低。1994-2001年8年間,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迅速,表現在收入額增長較快和在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重上升,199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爲72.67億元,2001年已達995.99億元(含銀行存款利息稅),佔全國財政收入比重1994年爲1.39%,2001年上升到6.08%,年均增長率達40%以上,個人所得稅已成爲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爲迅速的一個稅種。儘管從絕對額來看,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很快,但因受我國稅制結構的制約,個人所得稅收入佔財政收入的比重未達到7%,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處於較弱小的狀態,從數量上看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佔到全部稅收收入總量的25%以上,據有關資料顯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數低收入家,個人所得稅佔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顯然,我國個人所得稅比重過低。  (2)對高收入調節乏力,稅收流失嚴重。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0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分項納稅情況爲:工薪所得比重爲42.86%,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比重20.12%,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比重3.19%,勞務報酬所得比重2.0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比重28.7%,其他所得比重1.14%,偶然所得比重1.29%,0.61%來自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廈門等地卻高達60%以上。從以上情況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來源於賬面工資、獎金。對工資外的獎金,福利補貼等徵稅很難;另外,對較難掌握收入來源的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等高收入項目徵稅很少,調節力度不夠,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並沒有真正進入徵稅範圍。長期以來,對高收入者徵稅是件很難的事,據廣東省統計,2001年全省個人所得稅收入84.69億元,其中來自高收入者的稅款僅佔2.33%,偷漏稅現象相當普遍。  2 成因  以上情況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潛力遠遠沒有發揮,影響所得稅作用發揮的原因,並不完全在於制度本身,但是從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  (1)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缺陷。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同一個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營業利潤的每一類都要按照單獨的稅率納稅。這種模式便於實行源頭扣稅,具有計徵簡便,徵收成本低的優點。當大多數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於採用這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採用分類所得稅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就是採用這種模式,共分11個項目徵收,稅率從5%~45%不等。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其缺陷越來越明顯:1)對不同來源的收入採用按月或按次計徵,年終不彙總的方式,無法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收入來源分散但綜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來源集中且總收入不高的人繳納更少的稅,難以對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2按月或按次計徵,年終不彙總的規定,容易引發避稅行爲,納稅人只要將本爲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爲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稅。  (2)費用扣除規定脫離實際。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淨所得減去固定的費用扣除後納稅。關於費用扣除問題,從上來說,應分爲兩部分:第一是爲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費用,以體現所得稅是對所得課稅這一特徵;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這一部分應根據不同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情況分別對待。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扣除方式,採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這種扣除方式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夠周全,特別是定額扣除。在現行稅制下,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月扣除標準是800元,這一標準明顯偏低。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在1994-2000年間,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9.57%,按這一指數計算,2000年的必要費用扣除應爲800×(1 29.57%)=1036.56元。結果表明,物價變動使一部分低收入者進入了納稅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進入納稅人行列,既違背了公平原則,又降低了稅收效率,增加徵管成本。  (3)稅率設計有待優化。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採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工資薪金所得采用幅度爲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采用幅度爲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其餘的分項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勞務報酬收入畸高則採用幅度爲20%~40%的3級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設計存在的問題是:1工資薪金所得最高稅率爲45%,與世界各國相比,比率偏高。稅率偏高,一方面會增加納稅人偷稅漏稅的動機,另一方面,由於45%的稅率在實踐中極少運用,名義稅率高,而實際稅率低,課徵實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級距過多,當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都以擴大稅基,減少累計級距爲目標,如美國、英國、巴西的個人所得稅率只有1—3檔,而我國這一項所得稅卻有9檔,這既不符合簡化稅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脫離實際的。2現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偏低,按照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5000元的稅率爲5%,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0元以上的稅率才爲35%,而工薪所得月應納稅所得額(月收入額-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稅率納稅,這說明個體工商戶的邊際稅率太低,稅率設計有重課工資、薪金收入者的傾向,難以實現保護中低收入,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的目標。  (4)稅基不夠廣泛。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個基本趨勢就是擴大稅基,把原先一些減免項目納入徵稅範圍,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採取列舉具體項目的規定,難以將所有的應稅項目都包含進去。另外,由於現行減免稅及優惠名目太多,費用採用分次扣除,客觀上造成稅基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