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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治研究的分層與深化--對鄉村政治研究的一項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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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治研究的分層與深化--對鄉村政治研究的一項初步分析
村治研究的分層與深化--對鄉村政治研究的一項初步分析   村治即村級治理。村級治理是指村莊公共權力對社區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與調控。因爲村莊公共權力的產生方式及其性質對村級治理具有決定性影響,村治研究事實上也就是對村莊社區公共權力的產生及其運作(組織、管理與調控的方式及過程)的研究。

  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隨着人民公社的解體,重構農村基層治理體制被提上議事日程。實踐中,以《八二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組法》)的頒佈實施爲主導的村民自治制度,構建起了"鄉政村治"的框架,但是,當前村級治理的實踐效果並不理想,理論界對村治的研究遠未形成共識。對村治研究進行研究,可以深化村治研究,併爲實踐提供理論支援。本文試圖透過對村治研究進行分層評估來爲理論界深化對村治的研究提供說明。

一、    村治研究的三個層面

  對村級治理的研究可以分列爲三個層面,即:對村治功能(規範功能)的研究,對村治具體處境的分析,對村治對策的設計與主張。其中第一個層面是最基礎的層面,它所要解決的是研究村治的取向與目的。它要回答進入村治研究的原因和方位。也是研究者對村治研究的自我定位;第二個層面是村治研究的核心層面,它所要解決的是村治基礎與村治資源問題。具體如當前村級治理所面對的問題和所處的環境,爲達成目的所可以借用的手段及需要克服的困難等;第三個層面是村治研究的應用(政策)層面,它所要解決的是用何種具體方案來達成村治功能,如何借用村治資源來建構村治實踐模型等。當前理論界對以上三個層面的研究大都雜亂地混在一起,缺乏分層研究的自覺和相互對話的基礎,從而構成深化村治研究的主要障礙。

  一般來說,只有當研究者對村治的功能即要解決什麼問題達成共識之後,村治研究者纔可以進入第二和第三層面的對話。在開始的時候,達成何種共識也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如何達成共識,即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如何首先在對村治功能的設定上形成對話的基礎。每一個村治研究者事實上都對村治功能進行了設定,這種設定是由研究者的進入定位決定的,也就是說,它是村治研究者個體賦予的。因爲大多數村治研究者對村治功能的這種個體賦予性質缺乏自覺,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就很難就村治功能的設定進行對話,當然也就更談不上達成村治功能設定的共識了。村治研究進入定位與村治功能設定的關係如,政治學界的村治研究往往是從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化的方位進入的,他們傾向於將擴大基層羣衆的政治參與作爲村級治理的功能目標。政策研究部門的村治研究往往是從完成國家任務的方位進入的,他們傾向於將推行國家意志的能力作爲村級治理的功能目標。但是,村治研究也可以在不同的進入者之間達成共同的村治功能目標設定。例如,實踐部門(政策研究者們)可能會發現,推進村民自治對於完成國家任務大有好處,因此,將推進與擴大村民參與作爲村級治理的功能目標,典型如《村組法》的頒佈實施和"村務公開"的廣泛推行。村治研究進入定位與對村治功能設定的以上關係,就爲不同的村治研究者達成對村治功能設定的共識提供了可能。這裏問題的關鍵是不同的研究者應建立起對村治功能的共同關懷,這就使得對村治功能進行獨立研究的要求迫切起來。或者說,只有對村治功能進行獨立的研究,並以此形成每一個村治研究者對村治功能設定的自覺,不同的村治研究進入者纔可以進行更加深入的對話。

  與村治功能研究密切相關的是村治對策的設計與主張,抽象地講,村治對策的設計與主張必須反映出村治的功能要求。功能要求決定結構構建,結構構建必須滿足功能要求。

  但是,因爲總的來說,現代化的背景不僅設定了人財物力總體上從農村社會流入城市的方向,而且設定了農村社會分化與區域非均衡的不斷擴大。在這種背景下,無論何種具體村治方案,都似一把雙刃劍,難以徹底解決村治面對的所有問題。人民公社體制解體後的鄉村政治重建一直爭議不斷,這除了對村治功能設定上的差別以外,也與任何一種具體村治方案本身都存在的以上雙向難題有關。以保持國家對農村社會的強制和擴大農民的政治參與爲例,這兩者起碼在形式上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脫離當前村治的實際來抽象設定村治方案,既難以彌合二者之間的鴻溝,也無法說服持不同主張的爭論者。因此,任何具體的村治設計都應該是在本土基礎上的設計,設計具體村治方案的基礎必須建立在對村治具體處境的細緻瞭解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