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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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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對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起到全面保護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如何論民法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淺談民法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在如今這個經濟發達的社會,人們的思想越來越開放,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更加頻繁,關係日益密切,人際關係也變得更加複雜。這樣的局面雖然給人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但是也導致了人身權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斷增加。社會發展形式的多樣化,造成人身權傷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環境污染、工業事故、高新科技的應用等都會給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權的行爲變爲可能。人身侵權的形式多樣化要求法律對人身保護更加全面化,要求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能夠有法律依據。

一、 我國關於人身權的基本情況

(一)人身權法律保護的含義

想要完善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人身權的法律保護,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點。國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並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侵權行爲人的法律責任,這就是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從人身權法律保護的含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人身權利的內容、範圍有明確的規定,當然也得出了當人身權利遭到不法侵害時,當事人有權利需求法律保護,追究侵權行爲人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保護人身權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刑法、行政法、民法。民法是保護人身權的主要法律,它對於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公民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監護權、代理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和通訊祕密權、知識產權、環境權等。其中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

(二)侵害人身權的方式

結合歷年來法律關於侵害人人身權的處理的情況來看,侵害人身權的基本方式是侵權行爲。我國民法對侵權行爲也有相當明確的認定,這對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起到全面保護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侵害人身權的行爲主要具備以下特點: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就是說對他人的物權、債權、人身權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行爲,既是指物質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第二,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侵權行爲,只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纔會不考慮侵權行爲的主觀過錯因素。第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違反義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結果,侵權行爲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爲對民事主體權利造成損害,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侵權的行爲人理應承擔以損害賠償爲主要內容的民事責任。國家應根據侵權行爲的特點,明確相關法律條文,專門設立有關部門,掌握侵害人身權利的方式,採用正確的法律條文,加強對人身權的保護。

二、 我國人身權法律保護的立法缺陷

首先,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人格權,是針對人格尊嚴來說的,我國的現行法律當中,關於人格尊嚴的權利都是在包含在名譽權之中的,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體現,只是依附在名譽權裏面。其次,身份權和人格羣的配置缺乏協調性。從現在的立法狀況來看,《民法通則》在對人格權與身份權的設定上面,明顯有重視人格權,輕視身份權的現象,這種會導致兩種權利配置不協調,實施法律的時候缺少依據,出現處理相關事件不完善的情況。據我們的理解親權、夫權、父權、配偶權等都是身份權,但是《民法通則》關於這些都沒有做出任何規定,這確實是一個問題。再次,人格權的立法還有很多問題,受我國立法準則的影響,《民法通則》將一些當時尚未明朗的問題排除在立法之外,對有的具體人格權,如身體權、自由權、隱私權等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致使相關部門在處理侵害此類案件時,沒有清晰的法律概念做支撐。另外,民法對侵害人身權的保護手段也有待改善,沒有制定慰撫金賠償制度;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等物質性人身權的賠償範圍也沒有界定,甚至都沒有或者較少的把精神損失考慮在內,只有少許法律條文提到了這些方面。最後,關於人身權的延伸,也缺少在法律保護方面的條例規定。

三、對民法關於人身權保護缺陷的完善建議

(一)明確規定一般人格

立法者應該考慮一般人格權的母權地位,並將某些人格利益具體化爲個別人格權。修補關於人格權法律的漏洞,確保人格權法律充分發揮其功能。從外國立法中選取利於這方面的條例進行參考學習,重視一般人格權的司法規定。當公民這一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傷害,並獲得相應的精神或者物質賠償。

(二)給身份權明確規定

民法人身權利的體系當中,也應該包括婚姻家庭中因身份關係產生的權利。對於因成立婚姻關係而出現的婚姻家庭法,民法是否應該成立獨立的法律部門,意見還不統一。但是較多的人是傾向於婚姻法屬於調節家庭關係的民事法律,理應屬於民法的範疇。因此,民法要明確規定身份權益,保障如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納入到民法人身權利體系中。

(三)細分具體人格權

從身體權、自由權、隱私權等的定義中可以看出,與名譽權有很大區別,對這些人格權的損害,對名譽不一定會造成損害。這幾年的關於這類的侵權案件表明,對細化具體人格權也很有必要的。將他們列入侵害名譽權當案件中,只是暫時性的解決措施,不是長久之計。再加上解決侵害人身權,求得損害賠償的問題還得有立法依據。

(四)完善人身權的保護手段

由於在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的案件中賠償標準過低的現象頻繁出現,差距別拉大的趨勢上升,並且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概念不盡準確,因爲在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情況中,受害人“亦會產生肉體之痛苦,應同屬非財產上損害。”所以民法應明確慰撫金的說法。何爲慰撫金,既是就權益被侵害所生非財產上損害所支付之相當數額之金錢,旨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慰撫其痛苦。慰撫金的外延比精神損害賠償要廣。在立法上,擴大其範圍,有現實的需求,需要受到立法部門的重視。

增加其他民法保護手段。從國外立法例來看,譬如法國民法典第九條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在不影響到所受損害得到賠償的情況下,法官得采取各種措施,諸如對有爭議的財產實行保管、查封或其他便於制止或導致阻止對私生活祕密的侵害的'辦法,在緊急情況下,得按照緊急訴訟程序決定採取這些措施。”採用訴前保全的手段,及時地制止侵害,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就‘不影響到所受損害得到賠償’這一規定而言,第九條表明它並不取代其它民事責任成立的司法實踐。”這就是說,對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行爲,法官得采取訴訟上的措施,制止侵權行爲,但侵權行爲造成實際損害的,侵權行爲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爲,緊急情況下,還應允許公民私力救濟,但不應造成較大的損失,超過必要的限度。對身權的延伸權利也應該不斷完善,要確保公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時候,能夠找到法律依據。對於延續人身權延伸保護期限應以親等來確定,本文以爲,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和實際生活習慣,以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及配偶得提起延伸保護之訴訟。對於沒有近親屬的死者或法人終止後沒有權利義務繼受者,涉及社會重大利益者,得由人民檢察院行使延伸保護請求權。

總之,我國民法保護人身權的立法,仍需進一步的完善,這不僅是我國健全法律體系的需要,也是踐行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但是由於我國法律體系自身存在的問題,我國加強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仍任重道遠,上述所列影響我國人身權保護的情況,只是其中的主要方面,並不是全部,因此,需要我們各方面繼續作出不懈的努力。新時期的中國,執政黨追求更好的爲人民服務,在法律建設方面,也在不停地努力。全國人民也對法律的完善,報着很大期望。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也對全國人民做出了完善保護人身權利法律的承諾。我們必須深信,在我國各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不再是空想,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不斷健全,我國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制度不斷得到加強和完善的目標一定能夠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