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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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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對於安全工程師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知識點,下面是本站小編爲考生整理的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學習,預祝考生備考成功。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各類從業人員必須享有的、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這些基本安全生產權利,可以概括爲5項。

(一)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4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除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4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此外,法律還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定該協議無效,並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以下4個問題:

1、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法律規定這項權利必須以勞動合同必要條款的書面形式加以確認。沒有依法載明或者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是一種非法行爲,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依法爲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該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從業人員首先依照勞動合同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相應的賠付金。如果工傷保險金不足以補償受害者的人身損害及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應當給予賠償的,從業人員或其親屬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賠償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否則,受害者或其親屬有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4、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標準、領取和支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安全生產法》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賦予了從業人員必要的法定權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謂的“生死合同”,實際就是私營企業老闆利用法律不夠健全和從業人員的無知和無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傷亡的經濟賠償責任。這是侵犯從業人員人身權利、剝奪從業人員應有的經濟權利的嚴重違法行爲,必須依法規範。《安全生產法》從法律上確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爲從業人員的合法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爲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得知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事故應急措施。要保證從業人員這項權利的行使,生產經營單位就有義務事前告知有關危險因素和事故應急措施。否則,生產經營單位就侵犯了從業人員的權利,並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針對某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不重視甚至剝奪從業人員對安全管理監督權利的問題,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業人員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必須明確4點:一是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必須有確實可靠的直接根據,憑藉個人猜測或者誤判而實際並不屬於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除外,該項權利也不能濫用。二是緊急情況必須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間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不應撤離,而應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三是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首先是停止作業,然後要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採取應急措施無效時,再撤離作業場所。四是該項權利不適用於某些從事特殊職業的從業人員,比如飛行人員、船舶駕駛人員、車輛駕駛人員等,根據有關法律、國際公約和職業慣例,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他們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離從業場所或者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