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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同等權的法律保障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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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同等權的法律保障題目
「內容提要」我國農民應享有與其他社會主體同等的權利,但從整體上看,他們的政治同等權、經濟同等權和社會同等權均缺乏法律保障。重視農民在以上三個方面遭受的種種不同等際遇,進一步採取切實措施促進和保障農民的同等權利,使他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同其他社會階層一起更好地發展,這是建想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關鍵詞」農民,政治同等權,經濟同等權,社會同等權,法律保障

  保障公民權利是法治建設的核心要求,隨着依法治國的方略載進莊重的《憲法》之中,標誌着我國公民權利正邁向新的時代。而在我們這個農村人口占多數的國度內,農民權利的充分實現無疑是法治建設不可迴避的題目。***同道在分析農村改革的經驗時指出:“我們農村改革之所以見效,就是由於給農民更多的自主權,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1]這裏的自主權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透過建立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民有了生產經營自主權,農民成爲了市場經濟的主體;二是隨着人民公社的解體,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制度,農民的***權利得到落實和保障,農民成爲了政治生活的主體。透過擴大農民的自主權,大大激發了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了農村和農民生活面貌的歷史性轉變,開創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新局面。但是,從整體上來看,當前農民的權利還是欠缺的不完整的,與其他社會主體相比,農民更缺乏的是同等權利。農民同等權利的欠缺,已成爲農村和農民邁進市場經濟的重大障礙。因此,用法律保障農民的同等權利不僅能體現現代***社會對農民的關愛,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一、農民政治同等權的法律保障題目

  在我國長期的封建歷史中,農民被排斥在國家政治生活之外,沒有任何權利,只能是盡對君主意志支配的政治客體,農民沒有也不可能透過制度化的途徑表達其意願。農村的矛盾在農民的唾面自乾中不斷積累和激化,以致引起整個社會的大動盪,這正是我國曆史上農民起義風起雲涌的深刻原因。新中國成立之後,長期處於社會最底層的農民獲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他們與工人階級一起結成政治上的同盟,共同執掌人民***的國家政權。但是,我國農民在實際政治權利的佔有和利益表達機制方面與城市居民仍有很大的差別。這種差別也反映到了法律上。如1953年的《選舉法》對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規定,即自治州、縣爲4∶1;省、自治區爲5∶1;全國爲8∶1.這個比例一直延續到1995年,新《選舉法》才同一把各級人民代表選舉中的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數改爲4∶1;在直轄市、市、市轄區,規定農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從歷屆全國人大的構成來看,第一屆有農民代表63人,佔5.14%;第二屆67人,佔5.46%;第三屆209人,佔6.87%;第四屆662人,佔22.9%;第五屆720人,佔20.59%;第六屆348人,佔11.7%;第七屆與工人代表合佔23%;第八屆280人,佔9.4%;第九屆240人,佔8%。[2]由此可見,在歷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農民所佔的份額與其有80%多數人口的事實極不相當。而且即使按農村與城市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爲8∶1的理論模型設計,假設農村人口占80%,城市人口占20%,則農村選出的代表也應占到33.3%,這與實際出進也很大。假如考慮到非農民代表也能代表農民的利益,那似乎能理解這一現象,但這樣一來,對農村與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不同的規定就沒有意義了。對照少數民族的政治同等權,國家則給予充分的尊重。少數民族人口占我國人口約8%左右,在歷屆全國人大中所佔的份額最低是四屆人大的9.4%,最高是七屆人大的15%,九屆人大爲14.4%,[3]這對於實現各民族的大團結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另一個社會各階層參與國家生活的重要場所-人民政協中,農民委員就更少了,在七屆全國政協的一千多名委員中僅有2名是農民。與其他社會成員相比,農民也缺乏同一的羣衆組織。工人有工會,婦女有婦聯,青年有共青團,私營企業主都有個協會,這些羣衆組織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該社會成員的利益。由於政治參與渠道的殘缺,各自承包經營、分散的農民很難抗衡現代政治國家中不法權力的侵害,以至各種坑農、傷農、卡農的事件不斷髮生,各種攤派、集資名目繁多,雖經中心再三告誡,農民負擔題目卻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逐步取消對農民政治權利不同等的法律規定,儘管農民可能由於行爲能力等原因不能充分行使***權利,但法律卻不能因此作出不同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