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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對民事執行的法律監督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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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民大衆對民事案件“執行難”、“執行亂”的問題反映激烈,因不服人民法院執行裁定、對執行活動有異議、以至反映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行爲而來檢察機關申述的案件逐年增加。檢察機關作爲國度的法律監視機關對民事執行法律監視職責的重要性日漸凸現。增強和改良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的法律監視工作,不只是保證民事執行公正、有效,維護執行當事人權益的內在請求,也是檢察工作順應構建調和社會的必然請求。

談對民事執行的法律監督的構想

一、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監視的現狀

一)對民事監視對象的誤解我國如今並無檢察機關對法院民事執行工作停止監視的統一理論,許多人以爲這是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則的“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訊活動實行法律監視”,不包括對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監視。錯誤地以爲民事執行活動與民事審訊活動是兩個不相關聯的訴訟環節,是平行概念,互不從屬,從而對民事監視對象所涵蓋的範圍有所誤解,更引發對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視權的質疑。

二)對民事執行監視權質疑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固然規則了檢察監視準繩,即“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訊活動實行法律監視”,但有人以爲,民事審訊活動並不包括執行活動,故民事訴訟法的檢察監視準繩不包括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視,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停止監視沒有依據。並由此推論出人民檢察院不具備監視民事執行活動的主體資歷,不具備民事執行監視權。從而對檢察機關的民事執行監視活動產生誤解,不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視工作而招致民事執行監視工作步履維艱。

三)民事執行監視工作停頓遲緩不斷以來“執行難”曾經成了攪擾司法界的一個老大難問題,而近年來的“執行亂”現象又給執行工作雪上加霜,學界歸結爲五大類,即執行程序亂、執行措施亂、執行管理亂、執行收費亂、拜託執行亂。目前理論中嘗試運用的監視辦法主要有:抗訴、檢察倡議、監視意見、糾正違法通知書、暫緩執行倡議、現場監視,另外還有請求闡明理由通知、查處職務立功等監視方式。

但由於我國的民事監視體系對執行監視不斷未停止系統化,招致理論中存在審訊監視與執行監視的牴觸和碰撞現象,執行監視工作得不到應有的瞭解和支援。此外,民事執行檢察監視被確以爲民事行政部門的一項工作任務,但是持久以來“重刑輕民”的錯誤觀念招致本應且應有所爲的民行部門成了檢察監視工作的“軟肋”。而對監視對象的誤解以及對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視權的質疑.也成爲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視工作停頓遲緩的重要要素之一。

二、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監視的法律根底一)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監視的憲法根底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度的法律監視機關。”檢察機關具有專職性、權威性、強迫性和排它性,其職能就是對法律的執行和恪守狀況停止監視,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統一。憲法在賦予人民檢察院法律監視權的同時,並未對監視的範圍作任何限制性的規則。所以,筆者以爲但凡觸及國度法律施行的活動,檢察機關都有監視的權利。而民事執行活動屬於法律施行活動的範疇。因而,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具有監視權,且契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社會主義法制準繩。

二)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監視的法理根底法律準繩三大特性的第一特性即爲普遍性,這是指它的不詳細。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則及《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的規則應屬法律準繩的範疇,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在一國健全的法律體系中,各個法律部門意志,各個詳細法律規則是互相聯絡,互爲根底的,從而構成—個有效的整體,孤立的瞭解一個法律規則不能真正表現立法的本旨。而且法律的制定也是契合當時的需求,固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激進性是不可防止的。對法律的瞭解要在準繩、規則、原理不同層次上去求得立法真義的分歧性,且還要恪守上位法的優先效能。片面的、孤立的瞭解法條是有悖於立法本意的。

三)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監視的法律根據從現行法律規則來看,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視權。《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明白規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訊活動實行法律監視。”此條法律規則,自身就賦予了檢察機關的民事執行監視權。由於,此條法律規則的“審訊活動”是包括從起訴、審理直至執行等整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這同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則獨立行使審訊權”以及《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所規則的“民事案件的審訊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中的“審訊”一詞的內涵和外延是完整分歧的。執行是審訊活動的最後的具有特殊意義的關鍵環節,是審訊活動的動身點和落腳點,無疑屬於檢察機關監視審訊活動的職能範圍。

三、對民事執行監視的理想意義一)契合社會主義法治國度請求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度,依法治國,就是用法律來調整社會主義國度的各種社會關係,以保證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立的順利停止。法律監視則是依法對法律的恪守、執行狀況停止監視,對違法和失誤行爲加以制裁和矯正。它同立法、執法、違法一同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全部含義。社會主義法制所表現的是人民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基本利益,從基本上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而對法律的施行設定各種監視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必要手腕。因而,對民事執行的監視是程序正義的請求,是依法治國的理想表現。

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求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開展,我國的民事案件呈大幅增長之勢,民事執行工作也隨之增加。如前所述,執行難,執行亂問題比擬突出,而怠於實行職責、司法不公的現象時有發作,這使得大量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司法的有效維護。而對民事執行停止監視能夠有效的防止、糾正、懲治進犯當事人權益的不法行爲。爲使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得以完成,當事人合法的權益得以保證,對民事執行實行法律監視則不失爲一條卓有成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三)完善執行機制的必然途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視貫串於整個執行過程,對執行機制具有促進、推進作用。一是能夠對欠缺法律學問的當事人傳道解惑,以處理因缺乏法律學問而招致對執行工作的誤解,維護正常的執行次序。二是關於有礙執行的要素,檢察監視能夠有效掃除障礙維護司法權威。三是經過執行監視能夠有效促進審訊監視,避免裁判不公。四是在對執行工作停止監視的過程中,對可能發作的職務立功及時查處,正本清源,促使法官更爲慎重地行使執行權。對民事執行停止有力的監視,有利於進步執行效率,促進執行工作安康開展,確保程序合法,確保執行案件的“公正與效率”。

四、現行民事執行監視機制存在的問題一)法律、法規規則監視職權不明白法律、法規對現有的民事執行監視權的配置論述零散,不標準。即使有規則也很籠統,沒有比擬詳細細緻的操作規程,缺乏可操作性。如:《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明白規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訊活動實行法律監視。”但由於是準繩性規則,在理想中人民法院常常以審訊活動不包括執行活動爲由來躲避執行監視。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至今還沒有明白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檢察監視權。法律規則的不明白一方面容易招致理論中監視權利的濫用或亂用,另一方面也是檢法兩院在民事執行檢察監視上呈現分歧的基本所在。

二)法、檢對監視對象認識不統一關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訊活動實行法律監視。”其中的'“審訊活動”,檢法兩家瞭解不分歧,檢察機關以爲應從廣義瞭解,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審訊,也應包括執行活動,而法院卻以爲只包括狹義的審訊活動。所以在理論中就呈現了一方面,檢察機關積極探究,努力理論,在司法體制變革中提出執行監視計劃;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2000年的幾個批覆中明白指出,關於執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檢察機關無權有法律根據,不予採用等,顯然排擠檢察監視。

三)現行民事執行監視機制不完善現絕大多數民事執行的監視工作由法院內部行使,而法院的內部監視機制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監視範圍不清,監視運作程序不明白,監視缺乏透明性和嚴厲的程序保證,制度設計不合理;二是本人監視本人,難逃“自家人難揭自家短”的規律;三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狀況控制不多,難以監視,招致“上級管不過來,平級不願意管,下級管不了”的現象。從理論上講,執行工作還遭到人大監視、黨政監視、政協監視等外部監視的限制,但這些監視主要是對法院整體工作的監視。這種監視約束力較差,常常流於方式,且多暗箱操作。

四)最高法司法解釋不合理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批覆》中明白指出:“??人民法院爲了保證已發作法律效能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屬於抗訴的範圍。”2000年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處置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倡議問題的批覆》中規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提出暫緩執行的倡議沒有法律根據。”審訊權和檢察權獨立、對等、並行,都置於人民代表大會的監視之下,在這種權利構造下,專司審訊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對專司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的職權範圍予以限制,其雙方作出的限制性解釋顯然超越其職權。

五)獲取案件線索渠道不通暢檢察機關取得案件線索的渠道通常爲自行發現、大衆告發、移送受理。在詳細個案中,當事人以爲法院的詳細執行施行行爲或執行判決行爲有錯誤,通常採取的是向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院長申述,由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院長啓動監視程序。但如上述所言法院的內部監視存在着諸多缺陷而招致監視效果不佳。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的監視職能不清,不理解檢察機關具有民事執行監視權,因而,就不會經過向檢察院告發而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五、完善民事執行監視的設想一)經過立法、修訂法律明白行使執行監視權能《憲法》以國度基本大法的方式確立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視位置,而作爲《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應當補充規則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視職能的詳細方式、操作流程。亦或制定特地的《監視法》。經過立法或修正、補充現行法律,明白賦予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視權,爲民事執行法律監視提供法律根據,使執行監視工作有法可依,法檢兩家對民事執行監視的分歧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二)構建檢、法權利位階對等的檢察監視體制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則,檢察監視權的設定乃屬倡議形式。

檢察監視權實爲一種倡議權,其效能等級遠低於被監視權。很明顯,僅有倡議權的法律監視是無法完成監視職責的。我國《憲法》規則檢、法兩機關係同一位階上的兩大國度機關,皆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其擔任,受其監視,因而兩者的權利應當對等或對等,這也是根本的法理使然。構建檢、法對等的權利位階,使檢察機關在同位的角度對審訊活動予以監視,才幹獲得更好的監視效果。強化檢察監視權利的設定,加大檢察監視力度,構建檢、法權利位階對等的檢察監視新體制,纔是民事檢察監視工作的殊途同歸。

三)設立特地執行監視機構,落實監視工作在理論中,通常由民行部門行使民事執行監視權。如前所 述,執行監視工作停頓較緩。筆者以爲應當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特地的民事執行監視機構。在對刑事執行監視上,檢察機關內部設立了特地的執行監視機構,即監所檢察部門。而對民事執行而言,不只要有法律的賦予權,也須設立特地的監視機構。

從節約法律資源的角度思索,可將民事、刑事執行監視職能兼併成立特地的執行監視部門,裝備專職人員,確保各項執行監視工作落到實處。

四)加大宣傳力度、多種方式拓寬案件渠道全方位搞好聯絡,暢通監視渠道。要主動聯絡本院告發中心的接待日,宣傳民事執行監視,使來訪大衆曉得檢察機關的監視職能;要聯絡控申部門巡迴接待停止宣傳,用典型案例使大衆理解民事執行監視工作;主動聯絡大衆,宣傳發起大衆參與民事執行監視行動。同時,增強與法院的溝通、聯絡,爭取法院的支援,將在民事執行環節中呈現的違法問題主動移交檢察機關檢查。

上述僅是對完善檢察機關執行監視機制的初步考慮。應當看到,執行程序中引^ 檢察機關的監視更能充沛地維護執行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有必要在民事執行案件中,樹立和完善檢察院監視權,諧和和處置好法院與檢察院在執行監視中的關係,以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加快我國法治建立的進程。

六、結語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檢察監視是一項相對較新的工作,由於各種緣由,並無成熟的經歷能夠自創,但是在這個範疇也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視大有可爲的新範疇,不時的探究,大膽的理論必然會爲這項工作帶來新的打破和開展,這項工作的打破和開展也必將爲我們構建調和社會作出宏大的奉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