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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農民工權益的缺損與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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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農民工是新型的工人階級,在城鄉二元格式的轉型與市場經濟的互動中,基於社會的歧視和法律保障的缺失,農民工權益屢屢被侵害,困擾着社會的***發展。探究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缺損的深層原因,以期構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路徑,是我們社會對其人權保障的最大福祉。

論農民工權益的缺損與法律保障

關鍵詞 農民工 農民工權益 缺損 法律保障

經濟發展的市場化、社會化,使得人口的活動成爲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農村富餘勞動力涌向城市進行務工,一方面是對農村傳統鄉土經濟秩序的改革,促使農村產業結構做出積極調整,以此來實現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是對城市經濟發展勞動力短缺的必要補充,促使城市經濟實現產業化、現代化的實踐之路。農村人口流向城市,既減輕了農村的經濟壓力,又促進了城市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繁榮,這是一項雙贏的戰略。***同道誇大指出:“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產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然而,在城市經濟發展過程中,儘管農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和犧牲,但其權益的保障一直存在缺損題目,這是對農民工的不尊重和踐踏,是社會經濟進程中的不***之音。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僅僅是對農民工人權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的尊重。由於法律彰顯的公平、正義是爲整個社會負責任,這是其不可推卸的義務。

一、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現

城鄉二元格式帶來的推拉效應與傳統戶籍制度的客觀結果,造就了農民工這個特殊的社會羣體,農民工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基本軌跡。農民工是介於農民和工人之間的一個社會特殊羣體,他們既非純正的農民又非真正意義上的工人,這就決定了這個羣體的難堪與尷尬境地。“他們這個羣體就像是生活在孤島上,闊別家門又徘徊在城市的門外。”一位社會學家如是說。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方面把農民工不斷推向社會的死角;另一方面又加劇了社會矛盾,增加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實際上,農民工權益缺損導致的違法犯罪等社會題目,終極還是要法律往解決,權力機關的不作爲終極還是要以其作爲的行爲往收場,這無疑於作繭自縛。

(一)社會保障制度對農民工的歧視性

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穩定器”、經濟執行的“減震器”和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1]但是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嚴重不足,缺乏公平性。社會保障制度只涵蓋了國家機關、事業機關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而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職工和“三資”企業中的農民工並未享受到充分的社會保障。固然廣東、北京等少數省市開始實施最低生活保障,但盡大部分農民工仍然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制度之外。當農民工遭遇工資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工傷賠償、人格歧視等題目時,社會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監視機制以及對於損害農民工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缺乏嚴厲的懲罰機制,往往使農民工連辛勤勞動的“***體工資”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援助制度滯後

我國自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來,已經建立法律援助機構2892個,共有法律援助專職職員9798名,10多年來共解答法律諮詢600多萬人次,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81萬餘件,有130餘萬人得到了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已經成爲一項保障農民工正當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但因法律援助經費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師資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機構與部分的協作機制缺乏有效的監視,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權益糾紛和案件不能得到及時的解決。農民工權益被侵害之後,由於交不起高額的訴訟費而喪失了國家法律幫助的權利,這對農民工來說是極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權威不是靠金錢堆積起來的,而是靠公平和正義積攢起來的。農民工權益受損而不訴諸於法律,卻***選擇自己不情願的“私了”,這並不是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而是一種潛伏的不同等在作祟。由於他們與僱主之間的不同等地位,迫使其只能接受不同等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