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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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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高校;大學生權利;思考

關於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思考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如何依法治校,保護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爲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高等學校管理是維護學校秩序、保障學校生活良性執行,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人才的重要條件。然而,近幾年來,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如何依法治校,保護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爲一個亟待鏘決的問題。

一 當前高校在依法治校中的幾個熱點問題

問題一:高校與大學生的關係定位:民事關係抑或關係?

在我國,隨着高校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爲維護自己的權益而狀告母校的事件自1996年劉燕文起訴北大拒發博士學位開始,已逐年增多。重慶某學院發生的“女大學生懷孕被開除案”引起國內外媒體和輿論的強烈反響,多數觀點都對高校處分學生權利的正當性提出質疑。那麼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麼性質的關係?是民事關係還是行政關係?當前學者的幾種觀點:(1)兩者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學生選擇某一高校,意味着他接受了該校一系列學生管理規則的契約,包括對學校依據所制定的規則對其行使處分權的認可。當然學校也必須遵守這種契約,不得隨意剝奪學生的學籍。確實需要剝奪學籍時,要設定一定的救濟途徑,包括司法程序救濟。(2)在目前的體制下,高校與學生的關係更多的應該是一種教育律關係,許多事情並不是可以透過民事方法解決的。(3)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既有行政法律關係也有民事法律關係。

筆者認爲:高校與大學生關係是一種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關係。這種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係,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係,而是一種特殊的關係。從教育具有“公務”性質意義上分析,可以把這種法律關係稱爲準行政法律關係。其次,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係。我國《教育法》、《法》對於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爲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種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高校作爲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範圍內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同時,法律也規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

問題二:高校處分權的合法合理界限在睇裏?

在討論澄清了第一個問題之後,即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也就是說高校擁有一定的公權力,可以對學生行使處分權。現在的問題是,在這種管理中如何體現和尊重學生的權利呢?在法律上高校的處分權應被控制在多大的範圍之內?筆者認爲:對於高校的處分權應把握以下三點:(1)應當依法進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高校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既“小法”必須符合地方、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門的“中法”和國家的“大法”,不能僅從學校自身利益出發,擅自出臺一些與上級規章或律法規及其精神相悖的規定。(2)高校在行使處分權時應尊重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訴訟權,在涉及到學生的根本性權利時,法律上應有一定的渠道加以救濟。(3)高校處分權的行使必須既合法又合理。此間,“合法合理”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其一,主體與權限要合法,處分必須以高校的名義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義作出;其二,內容要合法,即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證據要真實,充分,並且還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分條件、處分種類與處分幅度。在一般情況下,原則上應“就低不就高”,儘量別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處分學生必須是爲了教育學生、維護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等目的,而不能純粹是爲了學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告訴學生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依據、聽取學生的意見與申辯。在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情況下,還應舉行聽證會,提供行政複議、訴訟等救濟途徑。

問題三:高校行使處分權應否遵循正當程序?

從目前發生的高校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件來看,一個較爲突出的問題是,學生普遍認爲學校作出的處分是武斷的.既沒有告訴學生處分的理由與依據,也沒有認真聽取學生的申辯。顯然.這與現代社會提倡的“程序公正”的觀念與實踐相背.高校的處分權是否要接受正當程序的限制呢?筆者認爲:現代行政法的一個發展趨勢就是越來越重視程序正當性。高校行使處分權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首先是告之相對人作出處分決定的理由與根據,聽取其申辯,在作出重大處分時舉行聽證會,允許相對人進行抗辯、質證,最後是送達書面處分決定,並告之可以申訴、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處分都要按照這種程序走一遍,這裏還存在一個的問題,正當程序要與處分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給予警告或記過這樣的內部處分是一般不需要舉行聽證會的,但是,如果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這時學校與學生之間就轉化爲一種準外部關係,應該舉行聽證會和爲學生提供複議、訴訟等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