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新政策

學問君 人氣:2.64W

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爲的發生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爲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患病並去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下是小編爲您整理的我國最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內容。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新政策

隨着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和經濟的認識越來越多。醫療保險成爲老百姓必不可少的保障。由此而引發的保險賠償。經濟糾紛也越來越多。爲了保障廣大人民羣衆的健康醫療問題,認真瞭解醫療保險的政策成了每個公民必須瞭解的東西。

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它與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目前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體現國家社會保險的強制特徵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資金的來源,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這次改革中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率和個人繳費率的控制標準: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職工繳費率一般爲本人工資收入的2%。

建立有效制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僅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內的醫療費用;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實行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按協議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費用結算。

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定統籌層次的社會經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爲統籌單位,也可以縣爲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一徵繳、使用和管理,保證基金的足額徵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

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專項使用的個人帳戶基金組成。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專項用於本人醫療費用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

建立統帳分開、範圍明確的支付機制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確定各自的支付範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統籌地區要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