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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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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爲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以下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歡迎閱讀!

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

  歙縣2016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

第一部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2016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政策

1、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覆蓋範圍。除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鎮居民,都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城鎮無穩定勞動關係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確有困難的,可按照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包括在我縣長期定居但無業的外國人)。

2、各級財政補助標準。2016年籌資標準爲每人5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40元,省級財政對區縣級補助135元;縣級財政配套45元。

3、個人繳費標準。參保個人繳費標準統一爲120元(包括中、小學生),不區分參保人羣。

4、特殊羣體個人繳費補助。城鎮低保居民中的三無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的特別扶助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其它城鎮低保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

二、2016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1、參保登記。城鎮居民按自願的原則,在戶口或居住地鄉鎮、社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和未就學的少年兒童,在本人戶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鎮街道、社區辦理參保登記。城區中、小學在校學生,統一在其就讀的學校辦理參保登記。跨地區就學或辦理轉學的中、小學生,不再參加原戶籍地的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已在原戶籍地參加了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的,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城鄉居民醫保關係轉移接續。不得重複參保。

2、新參保居民。新參保人員需提供本人戶口及身份證複印件,並在參保處選擇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續保人員若要變更約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的,請在參保處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3、新生兒“落地”參保。新生兒統一實行“落地”參保的辦法,按照規定,新生兒在出生後三個月內,辦理戶口登記的同時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4、徽城鎮社區居民參保。徽城鎮所屬11個社區繼續實行“金保系統”直接扣款參保方式,凡在徽城鎮所屬社區辦理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人員,須於6月底前在本人的扣款帳戶及時存入大於醫療保險費的金額,避免因不能及時扣款而影響醫療保險待遇享受。

三、2016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政策

1、住院待遇:參保人員在各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

定點醫院級別

成年居民

學生、少年兒童

三級醫院

1000

400

二級醫院

600

200

一級醫院

300

100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多次住院,分次計算起付標準。轉診轉院、轉市外就醫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

城鎮低保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羣,因病住院仍享受“零起付線”待遇。

2、報銷比例。住院報銷比例爲:一級醫院80%(基層定點醫療機構85%);二級醫院70%(縣級公立醫院75%);三級醫院65%。參保居民住院及參照住院管理的門診特殊病的醫療費用實際報銷(兜底報銷)比例應不低於3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校學生、少年兒童爲16萬元;其他城鎮居民爲14萬元。

3、門診統籌。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在約定的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累計承擔起付標準50元,起付標準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爲70%,單次門診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爲100元,年度門診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爲300元。

4、意外傷害補償。學生、少年兒童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門診醫療費用實行“零起付線”,符合規定的費用按80%的比例予以補償,補償限額爲每年2000元。學生、少年兒童因病或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補償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撫卹金。其它城鎮居民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按因病住院規定補償。

5、激勵機制。參保人員連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參保的第二年起,參保年限每增加一年,報銷比例相應提高2%,連續參保5年(含5年)以上的,報銷比例可相應提高10%。中斷繳費的按首次參保支付待遇。

第二部分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

1、籌資標準:2016年籌資標準爲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轉。參保居民不繳費。

2、覆蓋範圍:凡參加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統一參加城鎮居民大病保險。

3、大病待遇: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2萬元的,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

起付標準以上(元)

分段支付比例

0-20000(含)

50%

20000-100000(含)

60%

100000-200000(含)

70%

200000以上

80%

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藥品目錄》外的合規藥品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按5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