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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療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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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療保險政策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上海醫療保險政策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保障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探索建立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其他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

(一)具有本市戶籍,年齡超過18週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是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衛生計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聯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的登記、審覈、徵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城鄉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城鄉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爲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於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後,符合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並設定3個月等待期,等待期滿後方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爲收繳後,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含中央補助資金)、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5%左右確定。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個人繳費部分佔總籌資的.15%左右,具體籌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並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透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保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範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含村衛生室,下同)的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爲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含村衛生室)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含村衛生室)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後,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和住院醫療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覈驗。任何個人不得冒用、僞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爲:60週歲及以上人員、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爲300元;超過18週歲、不滿60週歲人員爲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