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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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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中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爲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中國的醫療保險實施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已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1988年,中國政府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中國政府頒佈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將社會保險和儲蓄保險兩種模式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了“橫向”社會共濟保障和“縱向”個人自我保障的有機結合,既有利於發揮社會統籌共濟性的長處,也有利於發揮個人帳戶具有激勵作用和制約作用的優點,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容易爲廣大職工接受。這種醫療保險模式,符合中國國情,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地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爲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爲本人工資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承擔不同的醫療費用支付責任。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的費用,統籌基金設有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一般門診費用。

爲保障參保職工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並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中國政府加強了對醫療服務的管理,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藥店進行資格認定並允許參保職工進行選擇。爲配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國家同時推動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的改革。透過建立醫療機構之間的競爭機制和藥品生產流通的市場執行機制,努力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的目標。

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各地還普遍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以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上的醫療費用。國家爲公務員建立了醫療補助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爲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國家還將逐步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爲貧困人口提供基本醫療保障。

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正穩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到2001年底,全國97%的地市啓動了基本醫療保險改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達7629萬人左右。此外,公費醫療和其他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還覆蓋了一億多的城鎮人口,中國政府正在將這些人口逐步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