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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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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慢性病認定: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嚴格執行慢性病准入標準,自2015年起糖尿病要合併嚴重併發症(即併發眼底出血或滲出、併發腦血管疾病、併發周圍神經炎、併發面板感染之一),高血壓達III期(即血壓達到確診高血壓水平,併合並腦血管意外或高血壓腦病、左心衰竭、腎臟衰竭、眼底出血或滲出之一)方可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

自2015年1月起將血友病納入甲類慢性病管理。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併發嚴重疾病,乙、丙型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正常、攜帶病毒不需要治療者除外)納入乙類慢性病管理。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併發嚴重疾病門診支付限額標準爲8000元/年,乙型病毒性肝炎門診支付限額標準爲3000元/年,丙型病毒性肝炎門診支付限額標準爲5000元/年。丙型病毒性肝炎納入慢病週期爲一年。新開展的慢性病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醫保患者外轉就醫:

嚴格執行統籌區外轉診標準,自2015年6月起統籌區外轉的參保人員,普通疾病門診檢查治療的,設定起付線職工醫保起付線爲1200元,起付線以上的醫療費70%報銷,支付限額5000元;居民醫保起付線1 000元,起付線以上的醫療費50%報銷,支付限額3000元。

患甲類慢性病病種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住院,起付標準依次降低400元,起付標準最低爲400元;患甲類慢性病病種的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住院,起付標準依次降低200元,起付標準最低爲400元。

加強對外轉住院費用的審覈力度,單筆外轉住院費用達到2萬元以上的,要到其醫療機構進行覈實調查,發現問題的要有專人定期去核實,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關於意外傷害的`醫保工作:

對發生的意外傷害,各經辦機構應到經治醫療機構、事發現場、相關執法部門和意外傷害者居住地進行調查覈實。對調查後仍無法判定有無責任的意外傷害,自2015年6月起,住院費用實行限額報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支付限額爲4萬元,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限額3萬元。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支付限額爲3萬元,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限額2萬元。

嚴厲打擊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爲:

透過專項檢查、內部控制、媒體披露、受理羣衆舉報等多種形式,加大打擊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爲,堅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於發生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之前的騙取醫保基金行爲,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進行處罰;發生在2011年7月1日之後的,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並自發現之日起,停止個人住院統籌待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