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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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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是涉及廣大人民羣衆“病有所醫”的健康保障問題,是涉及千家萬戶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也是國家實施爲切實減輕參保羣衆負擔,解決羣衆“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一項惠民政策。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以大病統籌爲主,針對城鎮非從業居民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基本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遵循的幾個原則:一是低水平起步。隨着經濟發展和羣衆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籌資水平、保障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二是堅持羣衆自願。不搞強制,而是在制度設計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導羣衆參保,並鼓勵連續繳費。三是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責任。中央定原則和大的政策,保證全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統一。四是堅持統籌協調。統籌考慮各種保障制度和政策的銜接,統籌考慮地區之間的平衡,統籌考慮新制度的出臺對其他人羣的影響,統籌考慮醫療保障體制和醫藥衛生體制的配套改革。

(2)覆蓋範圍。城鎮中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問題教育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進行了專題研究,基本思路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政策待進一步調研後報國務院批准。

(3)籌資標準。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沒有規定全國統一的籌資標準。由各地根據低水平起步的原則和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並考慮居民家庭和財政負擔的能力合理確定。從許多地區實踐和測算的平均數值看,要保證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籌資水平大體在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於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醫療消費需求的差異很大,因而籌資水平也不同。

(4)政府補助。爲了引導和幫助廣大城鎮居民繳費參保,借鑑新農合的成功經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了政府補助的政策。政府對所有參保居民給予不少於人均40元/年的補助,並對城鎮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給予不少於人均10元/年的補助,對城鎮低保對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等特殊困難羣體的參保繳費再給予不少於人均60元/年的補助。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所有參保居民普遍補助20元,對未成年的'困難城鎮居民再補助5元,對成年困難城鎮居民再補助30元;對東部地區,中央財政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這樣規定,明確了中央財政補助水平,又給地方補助留下空間。

從2008年起,政府對參保居民的人均補助標準將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人均補助標準由20元提高到40元,對東部地區的補助標準也參照新農合的補助辦法相應提高。

(5)管理制度。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一致,由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居民參保實行屬地管理。但有一些區別:在支付政策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低於城鎮職工醫保而高於新農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門診普通疾病醫療費用統籌的保障辦法。即劃出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支付一般門診費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同樣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但要單獨列賬。在醫療服務管理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相同,但在服務項目管理上要補充少兒特殊用藥,在就醫管理上要增加兒童醫院爲定點醫療機構。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居民而出臺的醫療保障方案,每個人都應該擁有一份屬於自己的基本醫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