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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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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許可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論文

(一)我國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的有關規定

《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在網絡環境下,使用他人作品原則上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但是對於法定許可的規定是十分有限的。在目前複雜多變的資訊網絡環境下,網絡作品的數量及其繁雜,而我國現行立法又沒有關於著作權公示制度的相關規定,因此在網絡環境下,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許可模式,尤其是進一步明確法定許可的有關規定,是非常迫切並十分必要的。論及法定許可在網絡環境下的適用時,上海大學的陶鑫良教授曾樂觀預言,法定許可應當成爲網上傳播一般作品的新的國際慣例,但是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辦的著作權法基礎理論研討會上,國家版權局法規司於慈珂司長在介紹我國著作權法修改的進展時指出,著作權法定許可已經面臨生死存亡的危機。可見對於法定許可在網絡環境中的適用問題,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部門,都有着很大的爭議與分歧。

(二)我國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模式的完善

1.建立並應用數字權利管理技術。數字權利管理技術是透過數字內容加密、用戶身份認證、數字內容解析3個步驟完成全套加密、解析工作的。網絡環境下,數字化的作品有着不同於傳統作品的特點,基於此,某些發達國家便致力於開發、應用數字權利管理技術。《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爲了保護資訊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在這項新型數字化科學技術之下,內容提供者可以自行決定對其作品進行加密保護。只有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之後的用戶,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具體到授權的內容,可以細化爲是否允許用戶複製、打印或者設定複製、打印限度的程度。

2.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許可途徑。第一,數字化集體管理的建設。隨着網絡的普及以及數字化科技技術的發展,整個著作權市場上,呈現出傳播網絡化、需求多樣化的局面,因而給著作權的使用、限制以及保護方面都帶來了挑戰。在數字化時代,爲了更好地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世界發達國家利用資訊網絡技術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數字化改革。日本在20世紀90年代就注意到了數字時代著作權的保護問題。我國目前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數字化水平還比較低,因此必須加快數字化集體管理的建設。第二,會員制度與非會員制度的合理共存。“對於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要加強管理,比如按照國際集體管理組織的技術標準…對會員資訊進行嚴格保密等。”而對於非會員,則可以借鑑北歐國家的延伸性集體管理,使得在全國範圍內有代表性的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達成的協議對非會員權利人也具有拘束力,使用者簽約後即可使用相關方面的全部作品而不受非會員權利人單獨權利主張的干擾。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定條件下,非會員權利人有權拒絕受領使用費,禁止他人對其作品的使用。第三,構建多樣化的許可模式。首先補償金制度是一種折衷的方案,是衡量各方利益之後不得已的辦法,最早建立版權補償金的國家是德國。隨着資訊技術和網絡的'發展,網絡作品的複製問題層出不窮,而根據“法不責衆”的原則,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對權利人進行補償便成爲可行之策。其次知識共享機制的探索。有研究者指出知識共享在博客領域應用最爲廣泛,將逐漸成爲博客在保護自己權利並許可他人使用以傳播思想時的首選。由於目前知識共享機制並沒有廣泛應用,因此有待於在今後的發展中逐步摸索建立。

二、結語

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給著作權帶來了不一樣的體驗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爲了更好地保障著作權的權利以及其他公衆的利益,著作權人在轉讓和許可時更應慎重考慮、謹慎選擇具體的轉讓以及許可方式;立法機關要致力於完善在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法,適應社會的需要,權衡各方當事人利益。如此一來,既能全面保護著作權人的私有權利,又能切實保障社會公衆的利益,使網絡作品在新形勢下發揮最優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