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合肥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學問君 人氣:1.19W

合肥人口計劃生育條例沿用安徽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該項條例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合肥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5日

  安徽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透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四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爲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爲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資訊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羣衆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範、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並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鑑定的除外)提出審覈意見,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生育行爲: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係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條 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