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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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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於2016年修訂出臺。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戶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堅持宣傳教育爲主、避孕爲主、經常性工作爲主的方針,實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採取教育、法律、經濟、行政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考覈辦法,落實獎罰措施,並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的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增進生殖健康,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社區服務的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依託社區,爲育齡人羣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專職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具體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規定,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透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引導羣衆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爲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經費,並將農村計劃生育手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僞造、篡改或者拒報。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覈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鑑定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夫妻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爲理由申請再生育。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

第十八條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四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週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爲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第二十一條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之外,還應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

(三)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公益崗位中就業;

(四)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只生育一個女孩,不再生育的,並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申請放棄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優待。

農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和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以工代賑、扶貧項目、扶貧貸款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

第二十五條已經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第二十六條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當給予計劃生育崗位津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