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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西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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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17江西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2017江西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戶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與發展經濟、幫助羣衆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堅持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投入,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貧困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八條實行第一胎生育服務證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證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身份證,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未能及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可以在分娩後的6個月內補領。

夫妻婚後滿5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規定領取《生育服務證》。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胎的,憑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以及結婚證、戶口簿和生育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覈,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其中夫妻雙方是農民的,可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併發證。

對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關係形成事實遷移的人員,經戶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雙方均爲獨生子女,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個子女,該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鑑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四)一方爲革命烈士親生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從事採礦作業5年以上,並仍在從事煤礦井下采礦作業,只生育1個女孩的。

(六)雙方均爲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七)歸僑、僑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其子女均在國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定居的。

(八)雙方均系華僑,一方回國時間在6年以內,只生育1個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雙方均爲農民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個女孩的;

2.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家結婚落戶只生育1個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許1人;

3.一方爲獨生子女,且其父親或者母親亦無兄弟姐妹,只生育1個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並已喪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個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

雙方原均爲農民,後轉爲城鎮戶籍,屬本人要求轉的,自轉爲城鎮戶籍之日起1年內可按農民對待,依法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屬政府統一安排轉的,自轉爲城鎮戶籍之日起3年內可按農民對待,依法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

夫妻一方爲城鎮居民,另一方爲農民的,適用本條例關於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條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外,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20日內辦理完畢。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於發證機關的延誤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證》,但已經懷孕的,發證機關應當在其分娩前爲其補發《再生一胎生育證》。

辦理《生育服務證》和《再生一胎生育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工作,預防或者減少出生缺陷發生,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對產前診斷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孕婦,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對夫妻一方檢查後確診其患有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疾病的,應當提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醫學建議;對已懷孕的,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生育過經醫學鑑定屬非遺傳性殘疾嬰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優生指導和優生檢測。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但是,對懷疑胎兒可能爲伴性遺傳病等其他疾病,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性別鑑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證明,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到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性別鑑定。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對孕婦的B型超聲檢查和其他能夠鑑定胎兒性別的技術檢查的登記制度,登記檢查原因及檢查結果等事項,並由2名以上醫務人員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在登記表上簽名。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義務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前款規定的有關登記資料。

第十三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夫妻懷孕後,進行非醫學原因性別選擇性引產的,不再爲其安排生育指標,再生育的視爲計劃外生育。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制定針對運用有關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鑑定、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爲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妻應當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選擇以放置宮內節育器爲主的長效避孕措施;已生育兩胎的,提倡選擇以結紮爲主的長效避孕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計劃外懷孕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落實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擬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相應的證明。第三章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綜合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並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優生管理工作。

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所管轄機構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指導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公民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夫妻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檢查和技術服務,發放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對懷孕婦女進行孕情檢查、隨訪服務,並開展出生缺陷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有關臨牀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並在批准的機構中執業,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禁止個體行醫人員和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九條施行絕育手術後,子女死亡,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應當保證國家規定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所需費用,但已實行生育保險的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除外。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範圍包括:一般避孕藥具、環孕檢、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手術、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已實行生育保險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實行生育保險的,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農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結算,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與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禁止銷售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避孕藥具。

第二十二條經依法鑑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治療,治療費按節育手術費支付辦法處理。第四章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立與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同時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凡未完成本級年度人口控制指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當年不得評爲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一年內不能晉升職務。

有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情況的,不得評爲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不得參加綜合性獎勵的評選。已取得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綜合服務、科學管理工作;

(三)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和管理服務網絡建設,依法建立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技術服務、羣衆工作隊伍。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協調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結合本部門業務特點,與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二)結合本部門職能,研究、制定有利於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相關社會經濟政策及措施;

(三)根據本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制定相應的措施與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對下級督促指導。

第二十六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通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