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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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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5月27日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河南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二屆〕第五十七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5月27日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透過)

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經鑑定兩個子女均爲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二、將第二十條改爲第十六條,將第一款修改爲:“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將第三款改爲第二款,修改爲:“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生育的,發給生育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刪去第二款,將第四款改爲第三款。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爲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爲:“提倡優生。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爲第二十條,將第一款修改爲:“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刪去第二款、第四款,將第三款改爲第二款。

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爲第二十五條,刪去其中的“優惠”兩字。

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爲第二十七條,修改爲: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爲出勤。”

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爲第二十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爲:“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爲第三十一條,將第二項修改爲:“(二)年滿六十週歲後,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爲出勤。”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九、將第四十二條改爲第三十五條,修改爲:“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發現違法行爲時男方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十、將第四十四條改爲第三十七條,修改爲:“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十一、將第四十六條改爲第三十八條,修改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註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

十二、將第四十八條改爲第四十條,刪去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十三、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透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每年的一月爲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