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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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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出臺實施,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具體細則吧!

四川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羣衆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爲主的方針,輔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工作,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並與發展經濟、幫助公民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建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爲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實施本條例,將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和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本條例貫徹實施不力的地區或者單位,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進。

第二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工商、公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建設、交通、統計、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的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落實計劃生育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經常性服務工作,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其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其職責和特點,支援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衆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爲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資訊資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有子女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爲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爲五級以上傷殘的。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十五條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臺同胞、歸國華僑,以及夫妻一方爲港、澳、臺同胞、歸國華僑、外國公民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組織進行病殘兒醫學鑑定。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出具的鑑定不能作爲依據。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逾期視爲批准。”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措施爲主的避孕方法。非意願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經婚前醫學檢查,診斷爲患有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絕育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