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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人口計劃生育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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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以下是本站社保欄目準備的貴州人口計劃生育條例2017,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貴州人口計劃生育條例2017

  貴州人口計劃生育條例20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爲主、避孕爲主、經常工作爲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羣衆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着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爲考覈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並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羣衆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覈。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絡,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構建以居家養老爲基礎、社區服務爲依託、機構養老爲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爲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配備必要的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實行以現居住地爲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覈。有關部門爲流動人口辦理經商、務工、購房、社會保障等手續時,應當與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互通資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並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服務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資訊,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覈。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覈查工作;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居住證時,應當覈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的營業執照時,應當覈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個體工商戶落實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覈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督促用工單位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 建設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築施工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和收養管理工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爲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照頒發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資格的考覈認定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編制部門應當穩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科研活動,指導培訓計劃生育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諮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學研究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鑑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九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衆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僞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三十二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者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十三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孕期內憑《結婚證》和相關證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一方爲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結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經治癒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爲城鎮居民的,自轉爲城鎮居民之日起5年內,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是農民,透過其他方式轉爲城鎮居民已經領取生育證並懷孕的,生育證繼續有效;未懷孕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由城鎮居民轉爲農民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覈批准,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處理:

(一)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特殊情況未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引產的;

(二)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第四十一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一)對育齡人羣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查孕、查環、查病、隨訪服務工作和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二)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牀醫療服務。

第四十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的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堅持避孕爲主,推行綜合節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

育齡夫妻應當定期免費接受孕情、環情檢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七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八條 夫妻一方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應當採取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