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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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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出臺,具體細則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黑龍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黑龍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透過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羣衆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促進人口均衡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墾區和森工林區內的本條例實施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覈制度。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計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性先進、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工作人員晉升職級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二條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爲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爲邊境地區居民的;

(三)經市(地)政府(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爲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四)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爲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四條 再婚(不含復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五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夫妻,由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以避孕爲主。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三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