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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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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山東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第122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6年1月22日透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月22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透過,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援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爲考覈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衆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爲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僞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資訊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