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人力資源>

幼兒園績效考覈細則

學問君 人氣:1.83W

爲調動幼兒園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幼兒園如何制度績效考覈制度才適合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幼兒園績效考覈細則,歡迎閱讀參考!

幼兒園績效考覈細則

幼兒園績效考覈細則

爲進一步深化幼兒園內部改革,貫徹"按勞分配,優質厚酬"的原則,根據教職工的考覈情況,使教師的勞動價值得到充分的肯定,從而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引導教師按規定辦事,努力提高辦園水平,幼兒園特制定教師考評細則。

一、指導思想:

以績效工資實施爲契機,建立科學規範的收入分配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槓桿作用。在考覈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充分調動教師的工作積極性,激勵廣大教職工愛崗敬業,紮實工作,開拓進取,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努力推進學前教育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本方案堅持以"尊重規律、以人爲本;以德爲主、注重實績;激勵先進、促進發展;客觀公正、簡便易行"爲原則。

三、組織領導:

成立績效工資考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績效工資實施發案的制定及實施工作,績效領導小組由園委會成員組成,根據要求認真做好本部門的量化工作。

四、考覈內容:

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基本獎勵和特殊獎勵兩部分組成。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幼兒園統籌安排,按教師績效考覈結果量化分配。

五、實施方法:獎勵性績效工資(300元人/月)

(一)基本津貼發放標準(100元)

班主任教師在教委工資中已經體現的,幼兒園不再考慮。其他兼職如會計、保健員每月給予工作量補貼30元,(此費用由幼兒園出)。

(二)出勤獎發放標準(50元)

教師在本月內出滿勤,無病事假、無曠工、遲到現象視爲全勤,全勤工資爲每學期每月50元,按月發放。

1.曠工:事先不請假,到園後不補假。或補假理由不充分爲曠工;已經到園,班內時間不請假離崗外出視爲曠工,且補假無效;曠工一天扣50元。

2.病假:請病假必須持醫院醫生證明,否則以事假計算;病假一天爲20元。

3.事假:請事假必須事先通知,遇到情況確實無條件請假,要事後補假;事假一天爲30元。

4.遲到、早退一次10分鐘以內扣5元,20-30分鐘以內扣10元。零星請假時間累計8小時爲一天。

5.婚、喪假、產假、按規定不扣出勤獎,超出部分根據情況扣出勤獎。

6.女教師哺乳起定爲一年,年內每天一小時的時間回家哺乳,不扣缺勤獎。

7.例會:不參加一次扣10元,遲到一次扣5元。

8.空崗10分鐘扣20元;10分鐘以上扣50元;

9.因特殊工作需要加班可頂替正常請假。

10.班中因故需其他教師代班每代班一天獎3分。

11.不安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流產,按病假執行。

12.孩子、家屬、直系親屬得重病住院,需要照顧連續一星期給予1天公假。

13.教職工的出勤獎當月出現負數,從其它津貼中扣除。

14.教師一學期未請過任何假爲滿勤,教師滿勤每學期獎10分。(幼兒園經費出)

15.批准權限:一週以內的病事假由園長批;一週以上的病事假由教委辦幼教輔導員批,每月彙總公佈。

(三)效益津貼(150元)

效益津貼發放主要透過德、勤、績、能考評,以記分製表現每個教師工作中師德表現、工作態度、工作成績。具體評定方法:

1.師德表現:(50元)按國家教委頒發的《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安排考評;學期內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本項不得分:

1.違法亂紀,違反園規園紀,不遵守社會公德,有損幼兒園名譽;10分

2.體罰、變相體罰(罰站、罰吃、罰睡、推拉、打罵、諷刺、挖苦、起綽號)扣5分,情節嚴重的`做出書面檢查。

3.衣着整潔,不留披肩發、超短裙、吊帶服、拖鞋等,戶外活動不穿高跟鞋。違反一次減1分。

4.不吃不拿幼兒食物。不私分幼兒園財產和食品,不侵佔孩子的利益。若違反一次,扣10分

5.工作人員言行要規範。不說不做對工作、對團結不利的話和事。若違反扣5分

6.在幼兒面前吃零食,發現一次扣1分。

7.工作時間,職工家屬及客人一律不準進活動室,寢室。發現一次扣2分。

8.工作時間職工不打、不接與工作無關電話,特殊情況除外。違反一次扣1分。

9.全體教師都要統一思想,統一行動,求大同存小異,不做不寫、不誣告、不破壞幼兒園的聲譽。違反一次扣20分

10.服從領導、聽從分配,遵守制度。10分。

2.教師工作質量獎懲 (100元)

獎勵實行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對同一事蹟,只能給予一次獎勵。獎勵以1分爲單位,1分等於2元。

個人獎懲標準

1.幼兒園在參加區級以上各項檢查、評比活動中成績優異,獲得榮譽稱號的,單位獎勵全體人員。

2.在參加園級以上各項評比活動中,成績優秀,獲得個人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獎勵。

標準:獲省級20分、市級15分、區級10分、街道8分、幼兒園5分。

3.教育教學論文、實驗報告、經驗材料(均1500字以上)及教育筆記、教案設計等獲獎或交流,單位應給予個人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