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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運動員肖像權保護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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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肖像權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每個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受法律的保護,不容侵犯。有些較知名體育運動員無疑是社會公衆人物,其形象爲社會大衆所熟悉,其行爲也會帶來一定的社會效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體育運動員的肖像權的保護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透過對國內一起著名的體育運動員肖像權訴訟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國體育運動員的肖像權應屬於個人,集體肖像權也應在今後的立法中作出相應規定,並提出了在我國體育運動員維護其肖像權的途徑。

體育運動員肖像權保護的法律分析

[關鍵詞]:體育運動員;肖像權;集體肖像權

隨着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體育運動員形象爲人們所熟悉,其中有些由於其知名度較高,人們稱他們爲體育明星。體育明星們的“私生活”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許多商家也看準了體育明星們所能帶來的社會效應,紛紛邀請他們爲其企業形象代言人,拍商業廣告或將其形象印製在產品外包裝上;一些雜誌也將體育明星的照片作爲其雜誌封面。這些行爲若透過合法途徑進行,本無可厚非,但有些商家對體育運動員肖像權的不合理使用,也使體育運動員們紛紛走上了維護其肖像權的道路。下面,我就將從體育運動員維護其肖像權的案例着手,對體育運動員的肖像權保護的相關問題作法律上的分析。

一、案例:姚明訴可口可樂侵犯其肖像權案

(一)案情介紹:

從2004年4月開始,作爲中國男子籃球隊簽約贊助商的可口可樂公司,在飲料瓶上使用姚明佔突出位置的3名國家隊隊員形象。而姚明作爲百事可樂形象代言人,並未授予可口可樂使用其個人肖像的使用權。於是,姚明認爲可口可樂公司的行爲侵犯其肖像權,並於5月23日委託律師向上海市徐彙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可口可樂公司“停止將姚明肖像及姓名用於產品外包裝的行爲;在全國性新聞媒體上公開承認侵權行爲,向姚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判令可口可樂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可口可樂公司辯稱,根據該公司和中國籃球協會及其商務代理機構中體經紀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可口可樂公司“有權使用中國男籃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整體肖像”。[1]

(二)本案需要思考的問題:

1、姚明肖像權的歸屬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一法律規定除明確規定了公民個人享有肖像權,從而排除他人非經公民本人同意而非法使用公民肖像外,還明確了侵犯公民肖像權的構成要件。肖像權屬於公民個人享有,而體育運動員也是公民,因此,肖像權屬於運動員個人所有,這本毫無疑問,但由於在我國體育運動員的特殊性,其肖像權的歸屬問題還是引起了爭議。

在本案中,可口可樂公司就以中國國家總局的有關規定爲由,提出根據他們和中國籃球協會的協議,他們有權使用至少3人以上中國隊成員在一起的照片。因爲當中國隊隊員一起穿着國家隊球衣時,他們代表的並不是他們自己,而是中國隊。而中國籃協依何擁有運動員的肖像權呢?其依據就是國家體委1996年出臺的505號檔案,明確指出“國家級運動員的肖像權等無形資產都屬於國家所有”。中國籃球管理中心對運動員肖像權的問題也有規定,中體公司擁有國家隊的集體肖像權。 根據這些檔案,該公司在3年前代理中國男籃與可口可樂公司簽約,授予可口可樂公司相關產品享有“中國男籃惟一專用飲料稱號”,同時還擁有中國男籃的整隊肖像使用權。[2]國家體委和中國籃協的規定是否合理,體育運動員的肖像究竟是屬於國家呢還是屬於個人?如果體育運動員的肖像權屬於國家,那麼體育運動員作爲公民所擁有的基本的`人身權是否就被剝奪了呢?這樣對公民權利的維護是否會不利呢?我認爲這是我國一種特有的現象,也是急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筆者認爲其中存在國家與個人的利益權衡問題。權利就是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利益。羣體、社會或國家的權利,代表羣體、社會和國家的利益,並不等於個人的利益。[3]由於中國特有的體育體制,運動員都是國家財政撥款培養的,這是否就意味着體育運動員的一切都應是國家的呢?我想,在此也存在情與法的衝突問題,但公民權利不應因國家的培養而滅失,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體育運動員應享有自己的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