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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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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透過分析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原因和法律責任認定的原則.以引起廣大體育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的重視。旨在提高學校體育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識,保護學校、學生和教師三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治教,以促進學校體育教育活動的健康發展。

關於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學分析


關鍵詞:學校體育 傷害事故 法律責任


  學校體育是學校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是國家體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體育教學不僅是國家人才培養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對提高整個民族素質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體育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學校體育活動中存在着傷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預見的,有的無法預見.這就是學校和體育教師所要承受的一種風險。因此,從法律上了解責任事故及其範圍,明確法律責任,正確處理和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對於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學校、體育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非常迫切的。如何處理和防範這類事故。已經成爲學校、家庭和社會都極爲關注的重要J司題。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範圍及類型
  2002年出臺的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明確了學生傷害事故的範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在學校正常的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2)非授課時間(即課間休息或課外活動時)學生在校園內進行身體活動時受傷的事故:3)由於學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學生身體傷害事故;4)由於教師的不當教育行爲對學生身體造成的傷害事故。在這幾類事故中,責任追究處理引起爭議較多的是第二類和第三類。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
  
  2.1學校方面的原因
  2.1.1對於存在明顯責任的傷害事故。如學校或教師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認真檢查,沒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學校衛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對易發生事故項目的教學、訓練、比賽組織不當,對學生要求不嚴格,沒有嚴格按教學大綱組織教學.責任心不夠強。
  2.1.2明知存有事故隱患.但沒有采取相應有效的防範措施,如運動場地的器材、場地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學校沒有及時保養維修,造成傷害:學校或教師沒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意識教育,學校、教師玩忽職守,不能盡職盡責,存有嚴重的失職、瀆職行爲,或辱罵、毆打、體罰學生等,給他人身心安全造成嚴重傷害。
  2.2學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學生不遵守紀律,不按教師規定的要求進行鍛鍊或訓練等,或由於學生有先天性疾病等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在參加體育活動時發生了傷害事故:還有些學生有特殊疾病或器質性疾病,不好意思說或者沒有意識到隱瞞實情的後果,思想上存有僥倖心理.學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教學計劃正常組織體育課,屬於正當的教學活動,結果導致傷害事故的發生.由學生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其事故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l1條第1款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大學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完全應當充分預見到隱瞞自己的病情會產生的後果。學校並無過錯行爲和不當之處.也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3不可預見的.意外原因
  體育活動本身激烈的競爭性,再加上一些客觀上所不能預見的意外情況,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傷害事故。依據《民法通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此類情況應運用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如足球課中,足球守門員在撲球時不幸頭部撞到了球門柱上,造成的學生人生傷害就純屬意外事故《辦法》第12條第5款、6款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爲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