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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暫緩起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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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暫緩起訴制度

一、暫緩起訴的概述

1、暫緩起訴的概念

2、暫緩起訴的性質

3、 暫緩起訴的特徵

(1)暫緩起訴只能由檢察機關做出

(2)暫緩起訴的適用範圍主要是輕罪

(3)暫緩起訴是附條件的不起訴

(4)暫緩起訴決定做出後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二、建立暫緩起訴制度的理論依據

三、 我國實行暫緩起訴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

1、實行暫緩起訴制度的必要性

(1)暫緩起訴制度符合刑罰個別化和輕刑化的刑事政策

(2)暫緩起訴制度有利於經濟合理使用司法資源

(3)暫緩起訴制度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實行暫緩起訴制度的可行性

(1)暫緩起訴制度的法律依據

(2)設定監督救濟程序,保證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不被濫用

(3) 暫緩起訴制度豐富了刑訴法原有的酌定不起訴制度

(4)暫緩起訴制度比緩刑制度更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

四、暫緩起訴的制度構想

4.1 暫緩起訴的適用範圍

4.2 暫緩起訴的附帶處分

4.3 暫緩起訴的效力

4.4 暫緩起訴相關配套制度

4.5 暫緩起訴的幫教制度

4.6 暫緩起訴的聽證與審查制度

論暫緩起訴制度

隨着刑訴訟法的發展和刑訴法觀念的轉變,世界各國爲了保障人權,大都實行所謂的“非刑事化政策”,即對犯罪行爲不一定都訴諸法院適用刑罰,而是採取社會監督、教育感化、無償服務等保安處分的手段來代替刑罰,使犯罪預防由特殊預防向一般預防轉變。暫緩起訴的提出就是檢察機關運用法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案件進行程序化處分的一項大膽嘗試,是與世界各國刑訴法發展潮流相一致的制度改革理念。

一、暫緩起訴的概述

1、暫緩起訴的概念

暫緩起訴,又稱"緩訴"、"緩起訴"、"緩予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日本通稱"起訴猶豫"。它是指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暫時不予起訴,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規定的義務,檢察機關就不再對其進行起訴,訴訟程序隨之終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檢察機關就要對其進行起訴,請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暫緩起訴不同於一般的不起訴,而類似於刑罰執行中的暫緩執行。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後,起訴程序即告終止,檢察機關如無正當理由確認有追訴必要不能撤銷原決定。暫緩起訴是附有一定條件的暫時停止起訴程序,當犯罪嫌疑人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了法定要求,則檢察機關可做出不起訴處理,否則仍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訴權角度來看,檢察機關的暫緩起訴權是一種待訴權。由於延緩的起訴"期限"(即起訴猶豫期間)的存在,起訴程序並未終結,仍然處於開啓狀態。因此,暫緩起訴權在本質上是檢察機關享有的一種暫時擱置其起訴權的自由裁量權。

2、暫緩起訴的性質

暫緩起訴作爲對起訴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是爲了進一步實現檢察機關辦案的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性地開展審查起訴工作,提高司法效率而應運而生的,其性質如下:

(1)、暫緩起訴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階段性的處理結果,不是結案決定,具有非終局性。暫緩起訴決定做出後,考驗期限屆滿,它有可能導致不起訴,亦有可能導致起訴,因此它只是階段性的處理結果。

(2)、暫緩起訴是附條件的不起訴。暫緩起訴具有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滿後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違反相關的規定,檢察機關就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否則檢察機關就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導致起訴的最終處理結果。

(3)、暫緩起訴屬於酌定不起訴,而酌定不起訴是與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相平行的一種不起訴形式。暫緩起訴的案件一般是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案件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充分的,出於社會形勢政策、起訴成本、社會危害性等的考慮,可以酌情不起訴的案件。

(4)、暫緩起訴是賦予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是起訴權的適度延伸。審查起訴中的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賦予檢察官根據案件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等情況,對案件進行裁判、度量,進而對案件做出實體處理的權利。目前,適度擴大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已成爲世界刑事訴訟發展的趨勢所在,暫緩起訴制度是適應這一發展趨勢的產物。

3、暫緩起訴的特徵

(1)暫緩起訴只能由檢察機關做出

暫緩起訴是公訴權的一部分,而公訴權專屬於檢察機關,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行使,因此,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暫緩起訴,只能由檢察機關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