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研究

學問君 人氣:2.46W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研究

摘要當前,我國犯罪數量上升與司法資源緊張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相對缺乏靈活性的刑事訴訟制度又無法滿足實踐的需要,兼具訴前分流和緩解社會矛盾雙重功能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越來越受到司法界和學界的關注。另一方面,我國各地檢察機關也紛紛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和試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良好的社會認知度,當然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本文試以刑事和解試點工作中取得的經驗爲借鑑側重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找出在這一制度背後的深層次的理念和價值,並提出了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建立構想。
  關鍵詞附條件不起訴 監督 構建 機制
  中圖分類號:D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7-036-02
  
  一、制度建構之原則
  建立一個完善的制度必須要有科學理論的支援,在建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過程中,也應當有明確的建構原則來加以指導。
  (一)簡約高效原則
  在當前的試點工作中,各試點單位都出臺了一些制度,筆者也作了詳細的調查和研究,發現有的規章可操作性不強,原因之一就是過於繁瑣。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則是爲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效率,而隨着法治進步和時代的發展,附條件不起訴必然是會成爲檢察機關起訴裁量權的一個部分,而且會運用的更加廣泛,若程序過於繁瑣,對檢察機關反而會成爲一種負擔,起到反效果。
  (二)公開透明原則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建立,必然伴隨着起訴裁量權的擴大,如何保證這一權力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行使,就必須在程序上做到公開透明。
  (三)循序漸進原則
  雖然相類似的制度在國外已經發展並運用了數十年,在我國也作了十餘年的試行,但畢竟這是一個全新的制度,而且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規定,因此在構建這一制度時,我們必須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在建構之初,爲了積累工作經驗、把好案件審查關、摸索各種配套措施,可以在程序上設定的略加繁瑣,如在聽證程序的設立上,隨着制度的不斷完善,檢察幹警業務技能的不斷嫺熟,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多,就應當及時的調整制度,簡化程序。對於制度的建構,筆者贊同採用由繁到簡的這種作法。
  (四)社會效果優先原則
  在構建我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過程中,應當充分的考慮法律適用後的社會效果,不僅僅要在適用的對象、範圍中體現,而且也要注重在執行、監管的方式上予以體現。因此,在措施的選擇上,應當儘量規定一些公益性的、社會認知度高的方式。
  二、附條件不起訴基本制度的具體建構
  (一)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範圍
  1.附條件不起訴的對象
  在對象的選擇上,更適宜從案件的性質及社會的公共利益來綜合考慮界定,跳出以身份主體限定適用範圍的思路。附條件不起訴的作用機制就是透過對案件進行分流,從而提高訴訟效率、降低法律成本、緩解社會矛盾,如果僅僅將範圍限定在未成年人、老年人,那實踐中可分流的案件數將十分有限,也就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爲,凡是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於刑事處罰犯罪嫌疑人,原則上均可以考慮對其作附條件不起訴,但也有以下幾點補充:(1)對於慣犯、累犯,即使此次犯罪情節較輕,也不應對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2)並不是所有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徒刑的案件都可以考慮作附條件不起訴,還必須同時具備情節較輕這一要件;(3)犯罪情節上宜界定爲較輕,而不是輕微。
  2.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的先決條件
  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除了不起訴的對象、案情需要符合規定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先決條件:(1)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有切實的悔罪表現,嫌疑人只有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才能夠珍惜檢察機關給予的自新機會,才能改造自身不至再危害社會;(2)具備較好的幫教或監護條件,一個良好的幫教或監護環境,是保證犯罪嫌疑人能夠切實改過自新的外部條件;(3)被害人諒解並不應作爲附條件不起訴的先決條件,而是將其作爲一種積極的悔罪表現來規定更爲妥當,即雙方達成諒解的,檢察機關可以着重考慮是否作附條件不起訴,程序上也可以更簡便一些,但是雙方沒有諒解的,檢察機關仍可以根據其它的各方面情況來作出是否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TAGS:制度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