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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不起訴公開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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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不起訴公開審查制度

摘要:不起訴公開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欲對一定範圍內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公開審查過程,充分聽取相關機關和有關訴訟參與人的意見,從而爲正確作出決定提供重要參考的程序。不起訴公開審查既是公訴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檢務公開的內容之一,它不僅規範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的程序,保證了不起訴決定的公正性,同時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將對不起訴公開審查制度的法律依據、現實依據及存在的弊端進行分析。
  關鍵詞:不起訴;公開審查;法律依據;弊端
  中圖分類號:DF718.1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0)21-0053-02
  
  爲了貫徹落實2000年全國檢察機關公訴改革會議的精神,進一步推動公訴改革的深入進行,促進公訴工作的規範化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於2001年3月5日印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試行)》,從而確立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
  一、不起訴公開審查的法律依據
  檢察機關作爲司法機關,其行爲必須依法進行。高檢院公訴廳之所以規定不起訴公開審查,其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那麼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如何行使法律監督權?我國的刑事訴訟構造在起訴和審判之間沒有預審法庭來防止不當起訴和濫用追訴權,因此檢察機關必然對偵查活動與結果有審查監督的權限,以此保證刑事追訴的公正性和準確性,防止將無罪的人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證據不足的人提交審判,保障公民的權益,那麼審查起訴就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應有之義。而審查起訴的功能之一就是案件過濾,適時終結部分不應起訴和不必起訴的案件,提高訴訟效率,所以審查起訴中包括對不起訴的審查。同時法律並沒有對審查起訴的方式進行限制,因而檢察機關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公開,這並未違反有關法律的精神。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由此可見,無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訴與否的決定,該聽取相關當事人意見的程序都是必須進行的。現在檢察機關進行的改革試點是以不起訴公開審查爲契機將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具體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之所以選擇可能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部分案件進行公開審查,是因爲不起訴決定對於被不起訴人來說會使他的訴訟地位不穩定,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另行起訴,使被不起訴人成爲被告人。對於被害人來說,他可能對不起訴決定產生不滿情緒。那麼,我們在作出決定之前提供一個機會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並且將其過程公開,在一定程度上能化解上述問題。
  二、不起訴公開審查的意義
  1.有利於加強訴訟監督和訴訟民主
  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其透過審查起訴對公訴案件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那麼誰來監督被監督者呢?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將其向社會公開,由人民監督。公開是保障訴訟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我們將審查起訴的過程向社會公開,允許公民旁聽,新聞記者採訪,首先它有利於公民對審查起訴活動的監督,增加司法活動的透明度。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檢察人員的審查起訴活動等都展示在社會公衆面前,都要接受人民羣衆和社會輿論的監督。這將促使檢察人員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增強工作責任心,注意廉潔自律,嚴格依法辦案。其次,有利於有利害關係的訴訟參與人蔘與到決定自己利益的程序中,檢察機關要廣泛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一方面體現了訴訟民主,另一方面也使公正不僅得以實現,而且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因爲只有參與,利害關係人才能擺脫僅僅作爲一種客體被動地承受別人意志的命運,才能作爲一個積極的道德主體透過具體行爲促使程序產生符合自己真實意願的結果,從而使參與者確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