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我國海事審判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學問君 人氣:1.61W
我國海事審判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我國海事審判制度及審判實踐所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不僅嚴重地制約了海事審判的發展和作用的發揮,而且也難以適應“入世”後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因此,我們應抓住“入世”後審判工作迅速發展的機遇,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大膽探索,勇於創新,積極推動海事審判制度改革,努力實現體制創新,建立科學、統一、獨立、公正、有權威、有公信度的海事司法體制。具體思路和構想如下:

  一、組建海事進階法院,改革海事法院管理體制,完善專門化審判制度。即在現有海事法院之上,成立一個海事進階法院,統一規範和指導全國海事司法活動。走專門化的審判道路,是我國海事審判體制創新的最終選擇。跨地域設立海事法院,實行海事案件的專門管轄,這僅僅是在專門化的審判道路上邁出了第一步。二審海事案件歸作爲地方法院的進階法院管轄,不符合設立海事法院的初衷,它只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一種權宜之計或過渡。且經過了近二十年的實踐,我國經濟形勢和司法環境早已發生了很大改變,此種管理體制出現的弊端和問題也愈來愈明顯,極大地制約和影響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面臨的統一海事司法的進程。設立海事進階法院,早有醞釀,尤其是1999年10月被正式納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後,受到了司法界和理論界的廣泛關注和重視,且呼聲甚高。爲此,最高人民法院還組織有關各方召開了數次座談會,對設立海事進階法院的具體問題專門進行了研究、論證。可以說,現在已不再是要不要設立海事進階法院的問題,而是如何組建海事進階法院的問題。

  有些人擔心,設立海事進階法院後,會給當事人訴訟造成不便。其實,這涉及到設立海事進階法院的具體技術問題,也涉及到一個訴訟理念的問題。鑑於海事進階法院全國只設一個,其將來無論是設在北京還是別的什麼地方,在地理上都與大多數海事法院相距較遠,故海事法院系統在按照爭議標的金額劃分案件管轄時,相比地方法院,可以適當提高其案件的級別管轄;也可以在審判方式上借鑑國外的做法,採取巡回法庭制度。此外,現代社會的交通、通訊等已高度發達,“方便”與否已不宜以路途的遠近來衡量;而且涉外仲裁製度的實踐也證明,當事人對公正與效率的期望,要遠遠大於其對“方便”的需求。因此,是否“方便”的問題,不是海事進階法院設立的一個主要問題。海事進階法院的設立,有利於加強對全國海事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有利於克服因對同類案件各進階法院常有不同判決而導致的司法混亂現象:有利於維護我國海事司法的權威和統一:有利於建立和完善獨立的專門法院體系和專門化審判制度。

  二、設定海事基層法院,改革和完善海事案件審級制度。即將現存的海事法院確定爲海事中級法院,在其下面設定海事基層法院。這樣,海事案件的審級就與地方法院相協調,同爲“四級二審終審制”。近年來,爲改革完善現行海事案件的審級制度,各海事法院都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如跨省、市設立派出法庭等,對於方便海事法院及時行使管轄權,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賦予派出法庭以一級審判權卻於法無據,因而此舉對完善海事案件審級制度也於事無補。根據目前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全國只需設十個海事中級法院,每個海事中級法院只需下設一個海事基層法院,然後根據轄區情況,再分設若干派出法庭。至於海事基層法院的名稱,可借鑑國外的先例,稱“某某海事初審法院”;其機構設定,可採取靈活的辦法,各海事法院應從其實際情況出發,既可採取“一套人馬,二塊牌子”的辦法,亦可採取單獨設立的辦法,但不論採取哪種辦法,都應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海事案件審級制度的完善,不僅較好地體現了“兩便”原則,使得絕大多數海事案件在兩級海事法院內便可得到處理:而且較好地解決了不同類型的案件在審級上的不同需要:從而較好地適應了海事案件專業性強的特點,有利於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也有利於在國際上樹立我國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