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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完善我國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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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農民工 流動 人口遷移 養老

試論完善我國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論文摘要:在我國現在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農民工作爲我國流動人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長期存在。在我們建設市場經濟體制的時候,應當允許人口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但又要儘量避免其給社會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農民工的生活和養老保障都有着積極的作用。

    農民工問題是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必須面對的一個重大課題。隨着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人和經濟發展的加速,作爲流動人口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民工問題開始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在城市裏務工的農民工之中,很大一部分從事的是臨時性工作,在這種就業形式的背後,還存在着大量諸如社會治安、社會保障以及子女等問題有待解決。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爲一種社會福利性的保障措施,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以及整個社會的穩定都有着積極的意義。

    一、農民工的流動問題

    根據我國現在的國情,將流動人口定義爲:離開了常住戶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轄區範圍,在某一地區暫住、滯留、活動,並在一定時間內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

    隨着改革開放的深人,我國人口遷移與流動的機制發生了重大轉變,這一轉變主要是經濟原因取代社會原因成爲了影響人口遷移的主要因素,而發生機制也由計劃組織爲主轉變爲市場調節占主導地位。而且隨着農村從傳統向現代農業的逐步轉化,農村經濟從半自給經濟向商品經濟轉變,農民階級的內部結構也出現了重大分化,最明顯的變化之一就是從農村中分離出來的從事其他行業的過渡性農民越來越多,這些由農民階級分化出來的就業職工,即爲“農民工”。

    流動人口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的一種流動,人力資源本身處在不停的流動變化中,人力資源所服務的單位發生轉移的現象就是人力資源流動。而人力資源的流動有幾個層次,其中一個層次就是全社會範圍內所有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它表現爲農村人口流向城市、從西部流向東部以及城市中人力資源的跳槽等形式。所以農民工的流動也屬於人力資源流動的一種形式。

    在以戶籍制度爲基礎構建的二元社會結構逐步弱化的今天,作爲中國人口遷移主體的農村人口正在獲得更大的自由遷移的權利。

    從表1中可以看出,改革開放以來,約佔我國農村遷出人口70%以上的人選擇遷人了城市,構成了我國農村人口遷移的主流。而且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的發展處於明顯優勢地位,在市場主導作用下,人口向東部沿海地區的集中化遷移趨勢不斷增強,雖然國家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已初見成效,但東西差異的基本格局仍會長期存在。

    但農民工以及他們的鄉—城遷移,還基本上屬於“非”戶籍遷移。根據我國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資料分析,我國非戶籍遷移人口以農業人口占絕大多數(佔81.3% ),遷移原因以務工經商爲主。他們中絕大部分遷移到城市後難以獲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在城市工作之後還要遷返農村,使自己人戶合一。由於他們遷人城市就業生活的時候,戶籍仍在農村,所以大部分在外務工時沒有享受各種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甚至在工傷時得不到單位醫療補償金。總的來說,基於身份和職業的邊緣性,農民工階層尚處於社會保障體制之外,自我保障能力也相對較低,是我國社會中一個處於弱勢地位的邊緣階層。

    二、農民工的杜會保障問題

    在城鄉分割的體制下,農民工從戶籍看似農民,從職業角度看似工人,身份的不確定給一些部門界定農民工應得權益以極大的隨意性。在一些人看來,農民工進城務工本身就已經是一種“福利”,勞動和生活條件是可以將就的,社會福利則可以忽略,農民工只是進城務工的“臨時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