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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庭”與現代法治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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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時下"道德法庭"屢見於和其他媒體上,本文針對《劉莊村有個"道德法庭"》的報道談點自己的感想,對"道德法庭"的稱謂提出質疑,並法院的"指導"行爲對司法權的不良及原因,以凸現"道德法庭"與法治的衝突,進而對"道德法庭"提出幾點初淺的建議。

“道德法庭”與現代法治的衝突

[關鍵詞]"道德法庭"現代法治司法權

一、引言

三月十六日人民法院報主編的《正義週刊》53期有一篇報道--《劉莊村有個"道德法庭"》。其主要內容是在沂蒙山區蒼山縣地處偏僻、落後、民情複雜的劉莊村由於糾紛不斷,依行政手段很難治理,爲此九八年在該縣磨山法庭指導下成立了"道德法庭","法官"由村裏的9名威信高的老幹部、老黨員、羣衆代表擔任,他們以道德爲評判標準及時、主動地處理糾紛和做思想工作,收到了顯著成效,即"自’道德法庭’建立以來,該村沒發生過一起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無一人上訪,有力地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這篇報道圖文具備、生動形象,而且很及時的迴應了"以德治國"的號召,不失爲一篇好報道。但它引起我更大的興趣是該"道德法庭"在上的意義和對法治的影響。在此談一點自己的粗淺看法。

二、對"道德法庭"稱謂的質疑

我對"道德法庭"有似曾相識之感,甚或是一種不自覺的親切感,這也許是多數同胞們的感受吧!因爲人普遍有着一種的深厚的道德情節,特別是在"功利主義"興起、"道德滑坡"現象顯著的今天,這種親切感更加濃厚,它好象使我們有了精神上的滿足感。然而這些都只是一種感性認識而已,當我理性地面對它時,"道德法庭"使我想到了法國大革命中羅伯斯庇爾專政時在廣場上的道德法庭。在那裏,道德成爲審判的依據,法律化爲烏有,許多人經過道德法庭的審判而成爲斷頭臺上的冤魂,卻有無數法國人爲之歇斯底里着。"起於反異化的道德理想本身發生異化,從神人同敬的理想實驗國,異化爲神人同泣的道德奢血國!"[01]時間往後推移近二百年,中國的十年內亂中竟也演繹了類似的故事,以高尚的道德要求一切人,針對人的內心思想與道德進行審判,結果造成了當時中國人的普遍的不道德。這些泛道德主義觀念造成的災難足以給了我們深刻的警示。正因爲如此劉莊村的"道德法庭"不可能是上述的真正的道德法庭,正如它的雙引號所暗示的它是名不副實的和比喻性質的。這裏的"道德法庭"只是在磨山法庭的"指導"下成立,司法人員只是對"法官"提供有關的法律諮詢,並未直接參與,"道德法庭"的運作並無司法權的運用,它是一種類似與村民自治的組織而已。但是"道德法庭"這一稱謂在媒體與日常生活中的熱衷使用說明了在我們的意識或無意識中對"道德理想國"懷念。僅僅就這一稱謂的使用無疑會強化國民的泛道德主義意識,能給中國法治之路造成不小的衝擊。而使我感到驚奇的是:早在80年代初就有了陳忠誠教授發起的對當時流行的"道德法庭"的質疑,並以此稱謂的逐漸消失爲凱旋。[02]現在"道德法庭"又有復出之勢,足可見中國傳統力量的巨大。在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進步和實行"依法治國"的今天有必要重新質疑此稱謂。由於早有前輩們充實的質疑,我在此就簡單地概括幾點"道德法庭"稱謂的弊端以示強調。(1)稱謂缺乏性和規範性,雖然它只是一個比喻,但其本身就帶有着法律與道德不分這種觀念,如果再在大衆中推廣分明是強化了人們的這種觀念。(2)稱謂缺乏嚴肅性和準確性,容易誤導大衆,使民衆難以形成對法律的信仰,甚至造成對法律的排斥。(3)稱謂與市場經濟觀念不符。市場經濟鼓勵人們在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追求正當利益,而不是以道德爲主要的市場行爲評判標準。它的使用會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道德的建立。(4)稱謂是"借用了法庭的名義,使其內容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法律的強制力量,從而製造出一種較有影響力的社會輿論,事實上達到了干預法庭公正審判的效果,影響了審判獨立性的發揮。"[03]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背道而馳的。

三、"道德法庭"對司法權的不良

正如我在前文中指出劉莊村"道德法庭"是名不副實的,它完全不同於名副其實的道德法庭。也不同於"送發下鄉"中的"炕上法庭","炕上法庭"中司法人員直接進行了審判活動,只不過是變動了審判方式,即審判地點的變動,再加上有當地村幹部的參與。顯然,"道德法庭"相對於"炕上法庭"和名副其實的道德法庭來說是一種進步,也從某個角度反映了我國法治的進程。但是這"道德法庭"除了其稱謂上的弊端外是否還存在着與法治的其他衝突呢?從該報道中可看出村民對該"道德法庭"的"判決"是普遍尊重的,"判決"能很好地得到執行。這對鄉土的熟人特徵並未改變多少的劉莊村來說是可以理解的,在那裏不同尋常的人際關係和輿論的壓力決不比司法權威低。但不能否認會有一個單身的賴皮既無親情的牽掛和顧慮又不要面子,他不承認"判決",怎麼辦呢?"道德法庭"顯然無強制執行的權力,法院也不能干涉。若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序,進行正式審判,判決很可能同"道德法庭"相同,因爲不能排除"判決"就在司法人員對"法官"的具體指導和提供意見中。那麼具體地說,這種指導會對司法權產生什麼不良影響呢?

法院對"道德法庭"的指導和法官對"法官"的指導都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司法權的被動性。司法權的被動性用訴訟法學專門術語解釋就是指"不告不理"原則。美國著名學者格雷認爲:"法官是一種由某一組織的機構任命,並應那些向其主張權利的人申請而確定權利和義務的人。"它是司法權區別於主動性的行政權的重要特徵之一。這種指導帶有一定的主動性,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的不良後果。首先,它不利於司法權威性的建立。法官的品性本應冰冰冷冷的`,遠離社會的各種管理事務和矛盾,而只對受理的糾紛作出公正裁決。這種遠離有助於產生司法的神聖性和權威性。可見法官的具體指導有礙司法的權威性的建立。其次,它損害了司法裁判的終局性。因爲很可能發生"道德法庭"的"判決"就是法官提供的法律意見或指導的情況,這導致法院提前介入糾紛中,訴訟參與人如果知道這種情況就會淡化司法的最終救濟功能,進而降低對法律和司法的依賴程度。再次,它損害了司法的獨立性。法院的指導對於因未經過大的社會結構變動而對行政官兼司法的傳統統治方式仍記憶猶新的村民來說,很可能會認爲在背後有着法院指導的"道德法庭"就是法院下面的一個分支機構。這無疑強化了民衆的行政與司法是一家的觀念,損害了司法的獨立性。總之,這種指導行爲對於保證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法律權威的建立都是不利的。

既然這種指導給司法帶來了衆多不利,爲何還存在呢?其實這種"指導"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它源於法院"走羣衆路線,深入羣衆"這一傳統觀念,"是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一種法律實踐","民主類型的司法的廣場化,在一個缺乏民主傳統的地方,在一個不斷製造法律的陌生、離間和恐懼的地方,將永遠具有獨特的價值和魅力。它們會在上以不同的面目一再地出現。"[04]"道德法庭"不就是繼"馬錫五審判方式"、"送法下鄉"、"坑上法庭"等以各種面目出現的司法廣場化的又一面目,雖然它是司法廣場化程度最低的一種。"羣衆路線"作爲司法工作的思想路線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是必要的和有效的策略選擇,但在確立了"依法治國"的今天,司法的價值標準和功能標準都不同與以往的特殊時期,如果再堅持傳統的觀念無疑與社會的司法權性質相沖突。司法權的本質是一種判斷權,判斷權決定了司法權的被動性。在"羣衆路線"指導下法院的任何"服務"都帶有主動性的特徵,都是對司法權的判斷性質的扭曲。正如有學者指出:要求法院"積極爲市場服務"的提法是不的,法院"送法下鄉",法官"提供法律諮詢","提前介入經濟事務以防糾紛",給重點掛"重點保護單位"銅牌,如此等等,實際上已超越"判斷"的職能,而是在履行行政管理的職責。[05]羣衆路線是黨的思想路線和一般工作的路線、,但不是司法工作的路線和方法。"司法工作應有自己的路線和方法,這就是無論處理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都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只有司法人員纔可依法行使職權,進行偵察、取證、搜查或扣押;依法起訴或提起公訴;審判必須公開;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辯護,進行言詞辯論,並可由本人陳述意見;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06]可見,司法的"羣衆路線"是與現代法治社會相沖突的,我們只有從觀念上解除傳統的束縛,才能樹立起現代司法的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