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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創新與現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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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創新與現代法治
[論文關鍵詞]理論創新 現代法治 法治精神
  [論文摘要]理論創新應當與法治精神相契合,以現代法治爲保障,以推進法治爲己任。
  理論創新的極端重要性,對於我們黨和整個國家來說,都是不問可知的。但是,什麼是理論創新?如何進行理論創新?怎樣把握理論創新的正確方向?需要進行深進研究。本文僅就理論創新與現代法治的關係,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理論創新應當與法治精神相契合
  黨已經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爲治國方略,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又進一步確立了科學執政、***執政、依法執政的重要理念,因此,以現代法治取代傳統的人治,已經成爲相當廣泛的共叫。關於法治的含義,江平教授曾經作過深進而通俗、完整而確切的闡釋,他指出法治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一套制度,其二是一套觀念,其三是一套方法(江平:《法律:制度、方法、理念》,《中國共產黨政幹部論壇》2005.3)。所謂一套制度,就是要建立健全公法、私法和社會法等一系列法律規範,並且它們應當是良法而不是惡法。簡言之,這套制度既需有完備的外形,又需有優良的品質,二者缺一不可。所謂一套觀念,就是要樹立一系列與上述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這套觀念不僅爲法學界精英所接受,而且在更大的範圍內被普遍接受;不僅爲各級官員所接受,而且爲廣至公民所普遍接受。這套觀念的核心要求是什麼呢?實在,全部公法(例如憲法、刑法和行政法)主要寫着兩個字:限權,即限制公共權力;全部私法(例如民法、商法)也主要寫着兩個字:維權,即維護公民權利;全部社會法(例如婦女兒童權益保***、消費者權益保***)同樣主要寫着兩個字:扶弱,即扶持弱勢羣體。因此,限權、維權、扶弱,就構成了現代法治觀念的核心。
  從這裏出發往審閱現實,就不難發現我國法治建設在三個方面都存在相當的間隔。首先是制度不到位,這表現爲我們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並且已有的一些制度已經明顯落後於現實,前者如民法典至今沒有出臺,後者如死刑制度的滯後。其次是觀念不到位。佘祥林冤案的背後是刑訊逼供,而刑訊逼供的後面是有罪推定,因此,佘祥林的悲劇實在也是觀念的悲劇。再次是方法不到位。法治要求人們面對具體事實,務要明確法律範疇,明確權利義務,明確法律責任。現實的突出情況是,官員批示滿天飛舞,“紅頭檔案”暢行無阻,它們的正當性並未得到審查,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着社會生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司法寬免權。很明顯,法治建設的基本任務,就是建立如上所述的一套制度,培育如上所述的一套觀念,把握如上所述的一套方法,重視三個不到位,解決三個不到位。
  假如說,現代法治的優秀品質是限權、維權和扶弱,那麼理論創新同樣應當具備這些品質。這是由於:第一,它與我們黨的根本宗旨相契合。黨以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爲自己的根本宗旨,以代表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爲根本職責,黨沒有也不應該有與人民羣衆利益相背離的私利,假如黨爲了自己的利益而犧牲人民羣衆的利益,那將是不可思議的。第二,它與構建***社會相契合。***社會的核心要求是***法治和公平正義,換言之,***社會應當以***法治爲其表,以公平正義爲其魂,離開這一點往談***社會,就會言不及義,甚至南轅北轍。因此,堅持限制公共權力,維護公民權利,扶持弱勢羣體,就是堅持了理論創新的正確方向;反之,容忍公共權力的不當擴張,輕視廣至公民的各項權利,漠視弱勢羣體的.生存疾苦,就是違反了理論創新的正確方向。
  二、理論創新應當以現代法治爲保障
  回顧中國歷史,很輕易看到兩種現象:當國家政權強化的時候,思想空間往往趨於狹小,社會整體在誇大循規蹈矩的同時,也經常導致了思想僵化;當國家政權弱化或新舊政權交替的時候,思想空間往往得到擴充,整個社會在思潮迭起的同時,也經常催生歪理邪說。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原因,乃是中國在長期的封建社會裏,一直缺少真正意義上的法治。[論文關鍵詞]理論創新 現代法治 法治精神